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完善

时间:2020-08-09 08:49:55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优序融资模式应该先内源融资,后外源融资。然而,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主要以外源融资为主,基于此,在分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截至2008年10月,据国家发改委统计资料显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我国中小企业总数超过42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GDP的59%,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60%,上缴税收占全国的51%,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岗位总数的75%以上。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57%、40%和40%。然而,中小企业为经济所做的贡献与其不完善的融资模式形成了鲜明对比,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其贷款占比低于20%。

  在我国,外源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比重高达80%以上,而内源融资占比却不到20%。在外源融资中, 50%来源于股权融资,而这一比例还会因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而不断上升,与之相反的是债券融资市场淡漠。可以看出,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顺序先外源融资,主要以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为主,其次才是内源融资,这与企业发展的优序融资模式完全相反。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迫切,有 35%左右的企业资金缺口很大,亟需融资;40%左右的企业资金缺口大,需要融资。在资金类型上,中小企业最缺的是长期资金。然而,2008年以来,贷款利率上调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的成本,利润空间缩小,企业财务状况恶化,进而影响其融资资金。各种因素制约使得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下降,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从金融政策体系角度分析

  目前,我国缺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在我国,金融政策贷款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融资,这些条件是看企业的所有制类型、企业的规模大小以及行业特征等,这使得大中型国有企业成为优先贷款的对象,而对于那些不达标的中小企业没有政策保证其可以贷款,金融政策体系的缺乏使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困难。尽管最近几年,我国出台了一些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银行或金融机构从自身角度出发,这些政策发展比较慢,且还没有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这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受到了束缚和影响。

  (二)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

  首先,调整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改革其信贷管理体制和模式,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但这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因为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向大中城市、优势行业、优势企业集中,而各家银行则把信贷资金投向盈利水平稳定的行业,如电力、教育等,而中小企业往往被排挤在外。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实行严格的集中管理,信贷管理的考核制度非常严格。对中小企业来说其资产实力有限,使得商业银行普遍具有“惧贷”心理,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其次,考虑银行自身的成本―收益,商业银行不愿对中小企业贷款。独特运行机制的商业银行,适合给国有大型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因为商业银行比较容易对这些大型国有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此外,大型企业的资金需求大、次数少,这使得双方的交易费用低,则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低。

  然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贷款资金相对需求量小、次数多,则商业银行花费的交易费用相对大,其贷款成本高,此外,对中小企业贷款所要承担的违约风险也较大,因而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容易产生歧视,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最后,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在从银行贷款前,清楚自己的贷款动机和经营状况等,而商业银行对这些都了解不深,使得银行只能被动接受企业的贷款申请,导致银行贷款风险大,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在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后,银行会面临“道德风险”,这是由于中小企业偿还信用的道德和诚信所导致。因此,商业银行为了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其贷款对象首选信息不对称程度低、提供风险担保大的大型企业,而对于资产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的中小企业来说,银行会限制其贷款融资。

  (三)从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一是中小企业自有资金积累不足。我国改革只有30多年的时间,因此中小企业不管是管理经验,还是资金积累都不够成熟,同时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差。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积累意识淡薄,积累能力弱,使其企业内部融资根本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一是企业的折旧金积累不足。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使用的是低折旧政策,这导致企业没有能力更新改造设备。二是企业分配过程中的利润剩余少。我国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形成长期经营的思想,在分配利润方面从短期考虑,使得利润基本全部用于分配,而很少从企业长期发展角度出发,保留盈利以弥补企业发展资金缺口。 二是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不高,资信普遍较低。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小,企业组织变化快,财务管理体制和制度不规范。有些中小企业没有科学合理的财务报表,缺乏经营记录,而银行对这些企业的管理组织、经营业绩等情况不能准确合理的把握。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商业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高融资贷款。此外,在我国,50%以上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不完善,信用等级偏低,抗风险能力不强。针对这种情况,商业银行对其贷款不予受理或有所限制是在所难免。

  (四)从金融环境角度分析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健全,其融资渠道主要有上市和发行债券等。从企业上市角度分析,中小企业很难在主板市场上市,这主要是因为:进入门槛过高,它要求企业具有较高的资本金、营业额等,中小企业很难达到要求;上市成本过高,企业申请上市必须聘请专业律师和会计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上市评估,这无疑加大了中小企业的上市成本;不容易被市场接受,融资风险大。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尽管开设了中小企业板,但是其上市标准、管理规则等情况,以及行情走势与主板的要求不相上下,这会把中小企业拒之门外。从债券发行角度分析,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此要求下,社会资信度不高的中小企业没有能力进入债券发行市场。因此,不论是企业上市还是债券发行角度看,我国中小企业都很难取得融资。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对策

  (一)完善融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完善可以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该法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但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这部法律存在缺陷即强制性不足,以及缺乏与之配套的政策,如财政、金融和服务等。因此,为了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环境,应该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如《中小企业融资管理法》等。通过制定法律和加强实施,以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社会地位,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创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得比我国好,主要是因为它们具有自己的信用保证制度,这是一种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而实行的金融支持制度。在这方面,我国应该向发达国家学习和借鉴其做法,鼓励有经济实力的资本积极参与到对担保公司的投资,以逐渐形成由三方组成的多元化担保体系,这三方分别是国家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以及民间担保机构,三方共同进行担保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制的完善和机构的正常安全运作。为了减少担保中的风险,我国还应该尽快建立国家级再担保机构以对国家性担保机构担保,建立和完善省级再担保机构以对省内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这样可以减少每个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增强其抗风险能力。此外,设置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以对民间担保机构有所保障,有利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等。

  (三)健全直接融资市场体系

  从长期来看,直接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方式之一,因此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健全直接融资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和体系;建立健全和完善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等资本市场体系,为直接融资提供平台进行交易;为资本市场培养社会投资群体。不断开拓多种多样投资基金,通过政府税收优惠或间接投资等方式,增加中小企业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投向中小企业,对其进行直接投资。

  (四)完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

  一是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它可以限制担保和发放贷款的方式对产业倾向进行控制以影响中小企业发展。二是大力发展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使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力工具、强大后盾。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具有自身优势,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针对地方中小企业而建立并为其服务。经过长期合作,它对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逐渐了解,这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必须向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开放市场。

  (五)建立信用补充体系

  设立信用保证协会。

  按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国家可以按照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中小企业的规模、数量等拨给地方政府部分资金,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拿出部分资金投入信用担保协会以作为担保基金。应该先对使用担保的中小企业进行筛选和监督,必须要确保贷款担保机构是否有动力和能力,那么则要求信用担保协会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要求所有享受信用担保协会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必须成为其中一员,而且每笔担保贷款的使用都要通过信用担保协会委员会的会员同意。鉴于任何一个会员即企业的贷款,都可能对其他会员即企业的贷款产生不利因素,因此该专门委员会就必须对此进行选择和监督,同时要求其主动与信用担保协会的委员会交流沟通,以保证信息的完备和对称。

  构建信用保险制度。

  对信用担保协会的担保进行再保险,可以有效保证信用担保协会不会因为几笔贷款的不良回收而陷入资金缺乏、组织瘫痪,因为再担保可以起到转移信用担保协会金融风险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把信用担保协会的再保险业务交给国内覆盖范围广的保险公司,并且其自基金由政府进行拨付。由于该保险公司没有动用自己的资金,所以可以从该保险公司的某项业务收益中抽取一部分资金再转入保险公司的基金或归还国家,这样可以建立一个双层保障的信用补充制度。因为保险公司对信用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所以可以保证信用担保协会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长期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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