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公司章程

时间:2023-08-10 15:02:40 偲颖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关于正规公司章程(通用10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章程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正规公司章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正规公司章程(通用10篇)

  正规公司章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分公司由xx公司组建。

  第五条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身份证号股东住所第十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简单范本公司章程简单范本。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第二十四条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业文化公司章程简单范本投资创业。

  第二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正规公司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正规公司章程 3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xx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认缴出资额: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xx年xx月xx日

  正规公司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xxx;

  邮政编码: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股东名称xxx,

  住所:xxx,证件名称:xxx,证件号码:xxx。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xxx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xxx万元,实缴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x年xx月xx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xx年xx月xx日订立,自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正规公司章程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xx。英文名称:xx。英文缩写:xx。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xx。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xx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xx投资公司现金1,052.24万元1.86%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七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职。

  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九十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二条公司依法建帐,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九十五条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七条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九十八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10%;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一百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一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章劳动人事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公司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项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并对风险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六)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核检查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其他业务经营等有关资料。

  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或丧失支付能力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应予终止: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终止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电话通知;

  (三)传真;

  (四)邮件;

  (五)电子邮件;

  (六)公告;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公告、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投资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正规公司章程 6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十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提案权;

  (五)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医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医院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处分财产;

  (十二)变更名称;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医院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正规公司章程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1XXXXXXXXXX股东2XXXXXXXXXX股东3XXXXXXXXXXXXX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3:XXX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

  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

  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正规公司章程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

  第七条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以货币出资xx万元,出资时间:xx年xx月xx日。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二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正规公司章程 9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中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董事长人,董事人。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干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涉及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实行全员制,试工期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工资制度采取计时工资制,多劳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的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正规公司章程 10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订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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