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起草公司章程七大要点

时间:2023-12-22 14:40:40 赛赛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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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企业起草公司章程七大要点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章程,章程起着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的作用。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初创企业起草公司章程七大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初创企业起草公司章程七大要点

  初创企业起草公司章程七大要点

  一、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设立后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可以起诉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来追究责任或取消股东资格。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可依据公司章程代为起诉,也可以股东个人名义依据《出资协议》约定起诉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追究其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30、93条等规定,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应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属于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诉讼的原告为公司、被告为股东。如果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如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追究出资不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则这种违约责任可依据股东协议提起诉讼。

  由于出资责任的规定属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只能强化出资责任,所以可根据出资情况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如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对于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章程可以规定经催告后仍不返还出资或足额缴纳的股东,可以授权股东会解除股东资格。初创企业中,创始股东可以一方面在章程中设置条款对无法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投资人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在投资人协议中设置违约条款,追究相关出资人违约责任。

  二、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资料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依公司类型区分,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较强,所以其股东知情权也较大。股东知情权可以看做是一个权利体系,包括: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由于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第一步就是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创投律师代理的多起公司诉讼中股东知情权纠纷往往争议较大,所以在章程中规定清楚防患于未然。如行使查阅权是否查阅会计凭证,股东能否复制会计账簿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可以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其实质效果是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要根据股权份额的多少选择设置适合条款。比较有意思的是,关于知情权问题,起草人可以根据自己是小股东还是大股东,及早在章程中加以规范,以达到巩固控制权或限制控制权的目的。

  具体而言:如控股股东、大股东起草章程,可以适当限制知情权的范围,如查阅权仅限于会计账册,不允许复制会计账簿。在知情权的行使方式设置明确详细的标准流程,通过对知情权涉及“商业秘密”等问题予以明确,可以巩固大股东控制权。

  如小股东起草章程,可适当扩张知情权的范围,并就《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中“不正当目的”进行界定,界定时可以在律师指导下做缩小解释,一旦发生纠纷,防止大股东以“不正当目的”限制小股东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融资规模的发展,初创企业的创始股东基本上经历一个从大股东到小股东的演变过程,所以在不同的阶段设置不同权限的知情权非常必要。

  三、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股东议决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监事选举权,前者是股东收益权的体现,后者则是公司控制权的体现。这两种权利的实现均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为前提,因此,股东表决权在股东权利中享有重要的地位。《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决权属于股东权中的共益权,其权利行使应当服从公司的公共利益。在利益分配、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涉及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如不能排除相关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控股股东就极有可能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操纵股东大会。而公司的其他股东利益将被形式合法的股东会决议侵害。因此,在起草公司章程过程中可以预先通过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确立表决权回避制度。事先排除多数股东滥用其表决权的可能性,保证表决权行使的公平性。

  在初创企业中,如已经获得投资,创业者可以通过章程限制投资人的表决权,如针对董事会人员的选定,投资方表决权由创始股东代为行使,从而保护创始股东的控制权。这种方式可以兼顾融资额和控股权,也是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国内著名的蒙牛公司引进投资时就采用了这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并购案例中,为阻止恶意收购,公众公司的管理层可以借助修改公司章程构建一套普通股双重结构规则:管理层持有的股份具有超级表决权,而其他股份的表决权则受到限制甚至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必须买入在任管理层持有的股份,才能保证收购成功。于是,在任管理层的态度,就对收购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和反恶意收购中常用的“黄金降落伞”制度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关于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规定除“但书”外均属于强制性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一般而言,如果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反之,股东人数多、居住分散、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定期会议不宜超出一个季度一次。

  《公司法》中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较为僵化,公司章程可进行调整。定期会议一般可以在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临时会议一般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至于通知的形式也可以在章程中明确,如一般议题可以口头或电子邮件通知,重大事项需要电子邮件加快递寄送。

  五、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一般都是作为公司章程附件,把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列在《股东会议事规则》中。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涵盖如下内容:

  1.股东会的职权。

  2.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股东会会会议出席人数的要求。

  5. 股东会人数无法达到要求时如何处理。

  6.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 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特殊情况。

  8. 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

  9. 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10. 会议记录。

  另外,《公司法》对有关股东会的问题也存有部分争议,公司可以通过在章程预先约定,将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

  比如,《公司法》对“已出席股东会但对会议程序瑕疵没有当场表示异议,能否提起股东决议撤销诉讼”的问题没有规定,为避免争议,章程可以补充:已出席股东会但对会议程序瑕疵没有当场表示异议,无权提起股东决议撤销诉讼。这样可以有效防止部分股东事后变卦,故意阻止或拖延已经做出的决议。

  六、股东股权转让权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为任意性规范,从而使得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的流程和条件做个性化设置。

  章程可以对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做不同的处理。在内部转让时,《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实行自由原则,法律一般对章程中内容和程序合法合理的强制转让条款不予干涉。所谓强制转让条款是指,在章程中预先设定强制转让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价格和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指定的对象。

  在初创企业的章程中设置股权强制转让条款,所有在此章程上签字的股东都被认为接受该条款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章程可以对何种股权可以强制转让予以明确,如对职工股或出资瑕疵的股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予以强制转让。这一条款即可用于对付不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可以用于解决初创企业的公司僵局。

  七、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公司运营中,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属于重大事项,对初创企业而言,投资人往往会要求创始股东在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约定明确,通过限制投资行为或投资额,担保行为或担保额来控制公司的投资担保行为,防止创始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资产。如公司对外投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投资的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司资产净额的10%,对外投资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投资前公司资产净额的15%。同样,根据“对外担保章定,对内担保法定”规则,在章程中对担保的决议程序及担保数额做细化处理,对保护公司利益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创办注意事项

  现在,也许你正坐在你的小卧室里面,想着如何开始你自己的生意,做你自己的老板。任何一个有经验的企业家都会告诉你,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你的公司进入实际筹备阶段时,有些事情是必须要做的,否则将来肯定会后悔。比方说:开业前要去哪里审批?新企业怎样注册?股权怎样分配?新公司如何选址?创业期间如何管理企业?初创时期的薪酬怎样设计?如何让企业在税收测算中获益?所有这些你都得考虑,如果你在哪方面做得不够仔细的话,你很有可能是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所以,在哪些方面你要花时间,如何做能够帮你省下一大笔钱,这些你都要考虑到。

  一、你知道开业去哪审批吗?

  从事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审批部门,以下是27个行业对应的审批部门:

  1、从事食品(含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区防疫站

  2、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局

  3、药品生产、经营——卫生局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及电梯安装——劳动局

  5、化学危险品(含石油)生产经营——化工厅

  6、金银收购、金银制品加工、经营及废料中回收的金银——人民银行

  7、旅行社——市旅游局

  8、特种行业(旅馆、印刷、废旧金属收购、文化娱乐、浴室)——公安分局

  9、图书报刊和录音录象制品的出版、发行销售——广播电视局

  10、公路水路运输、客运——交通局

  11、娱乐场所——文化局

  12、文物经营——文物局

  13、小轿车经营——市工商局市场处

  14、会计、审计事务所——财政局、审计局

  15、房地产经营——建委

  16、广告经营——工商局广告处

  17、商标印刷——工商局商标处

  18、国有资产评估——财政局

  19、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油站——计经委

  20、煤炭经营——煤炭市场洽理办公室

  21、汽车维修——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22、经济信息、房产信息咨询——工商局

  23、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要有代理合同)——房产局

  24、计算机网络服务——公安局

  25、医疗器械销售——医药管理局

  26、职业介绍所——劳动局

  27、企业登记代理——工商局

  二、创办新企业怎样注册?

  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业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

  注册底线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基本要求: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 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3、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注册步骤

  步骤一、到市工商局(或当地区、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窗口咨询,领取注册登记相关表格、资料。

  步骤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步骤三、以核准的名称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股东将入股资金划入临时账户。

  步骤三、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步骤四、将备齐的注册登记资料交工商局登记窗口受理、初审。

  步骤五、按约定时间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缴纳注册登记费。

  步骤六、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三、股权分配:合理决定稳定

  股权分配向来是企业的头等机密,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合伙人按照出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必然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因此,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企业稳定的基石。

  家族企业的股份安排秘诀:家族企业主要采用两大类股权安排,即分散化股权安排和集中化股权安排。

  1、分散化股权安排:让尽可能多的家族成员持有公司股份,不论其是否在公司工作,所有家族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

  股权分散的家族企业有两种管理方法:外聘专业人员管理和部分家族成员管理。中国大多数家族企业采取第二种方式。他们认为,能干的家族成员比外聘人员更适合代表自己的利益。

  2、股权集中方法:只对在企业工作或在企业任职的家族成员分配股权。这种方法注重控制所有权而非管理权,着眼于保证家族权力的世代持续。

  这种安排的好处在于,首先,由于所有权和管理者的利益连在一起,决策程序可以加快。第二,由于家族成员只有经过争取才能成为股东和管理者,企业可以保持创业者当年的企业家精神。

  合伙企业股份安排的秘诀:合伙企业的股份安排一般采取奇数原则。即奇数合伙人结构,比如一个企业拥有三个合伙人,其中两个处于强势地位,另一个处于弱势,但也是很关键的平衡地位,任何一个人都没有决定权。彼此的制约关系是稳定的基础。

  同时,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不论是家族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会拿出部分股份给予部分高级人才,按照通常的规则是,70%~80%由创业者拥有,其余20%~30%由高级人才拥有。他们享受相应的投票和分红的权利。

  随着企业的发展,可能会引进更多的资金,更多的人才,更多的合伙人,因此,整体股份结构的平衡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新兴企业而言,股权分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四、选址秘诀:好的选址是成功的一半

  位置决定"钱"途。一般而言,工厂、仓储等企业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为原则,一般选在开发区。公司以交通便利,商务交流迅捷,商务服务完善为原则,一般选择商业圈或者邻近商业圈的写字楼。

  各种行业中,以餐饮、服务行业选址的.条件最为苛刻,以下是商场和商店的选址秘诀。

  1、商场选址秘诀

  (1)、注意路面与地势。通常商店地面应与道路处在一个平面上,有利于顾客出入。如果商场位置在坡路上或高度相差很多的地段上。那么最重要的就是必须考虑商场的入口、门面、阶梯、招牌的设计等,一定要方便顾客,并引人注目。

  ( 2)、选择方位与走向。

  ①方位情况。方位是指商场正门的朝向,一般商业建筑物坐北朝南是最理想的地理方位。

  ②走向情况。一般而言,人们普遍有右行习惯,商场在选择进口时应以右为上。如街道是东西走向,客流主要从东边来时,以东北路口为最佳;如果街道是南北走向,客流主要从南向北流动,以东南路口为最佳。

  ③交叉路口情况。如果是三叉路口,最好将商场设在路口正面,这样店面最显眼;但如果是丁字路口,则将商场设在路口的"转角"处。

  (3)、留意潜在商业价值

  留意一些不引人注目但有潜力的地段。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评价:

  ①拟选的商场地址在城区规划中的位置及其商业价值。

  ②是否接近大型机关、单位、厂矿企业。

  ③未来人口增加的速度、规模及其购买力提高度。

  2、开店选址秘诀

  (1)、要根据经营内容来选择地址。服装店、小超市要求开在人流量大的地方;保健用品商店和老人服务中心,就适宜开在偏僻、安静一些的地方。

  ( 2)、要选取自发形成某类市场的地段。在长期的经营中,某市场会自发形成为销售某类商品的"集中市场"。

  ( 3)、要选择有广告空间的店面。有的店面没有独立门面,店门前自然就失去独立的广告空间,也就使你失去了在店前"发挥"营销智慧的空间。

  ( 4)、要有“傍大款”意识。即把店铺开在著名连锁店或强势品牌店的附近,甚至可以开在它的旁边。这些著名品牌店在选址前已做过大量细致的市场调查,挨着它们开店,不仅可省去考察场地的时间和精力,还可以借助它们的品牌效应“拣”些顾客。

  五、企业创业期管理:简单就是杀手锏

  新创办公司的管理制度以简单适用为原则。创业期企业主要是抓好人和财两个方面。人事管理方面,制定考勤制度、奖惩条例、薪资方案等制度。财务方面,制定报销制度、现金流量、制定预算、核算和控制成本等制度。具体操作中,有以下一些建议:

  1、 明确企业目标,达成共识。创业者应该将企业的目标清晰化明确化。有了目标,才有方向,才有一个共同的远景,这种共识能够大大减少管理和运作上的摩擦;

  2、 明确"谁听谁的"和"什么事情谁说了算",并用书面的正式文件规定下来。组织架构设计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决策权限的分配。因此明确每一个核心成员的职责对管理是否畅通非常关键,否则创业者的兄弟意气会让管理陷于混乱;

  3、 由于创业期规模较小,许多问题都可以直截了当地进行沟通,大家都应遵循开诚布公、实事求是的行为风格,把事情摆到桌面上来讲,不要打肚皮官司;

  4、 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管理团队。定期交换意见,讨论诸如产品研发、竞争对手、内部效率、财务状况等与公司经营策略相关的问题。一般采取三级管理结构,决策层、管理层、一般员工;

  5、 制定并尽量遵守既定的管理制度。必须强调人人都必须遵守,不能有特权,也不能朝令夕改。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并初具实力时,就要意识到自身能力上的缺陷,尽可能聘请一些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来共图大业。

  特别提醒

  1、注意财务监控。

  研究表明,许多初创企业在一年内就倒闭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财务管理不善,应收账款中的坏账太多,频频发生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初创企业的财务部门常常是一个会计、一个出纳,完全不足以应付如此众多的挑战。创业者要特别注重财务监控问题,不能简单地把财务管理视作"记账",要由有专业技能的专人负责,并且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评估体系。

  2、避免社会关系对工作关系的干扰。

  创业期企业里的员工多半有亲属关系或地缘、学缘关系,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内正常的工作关系。按规范行使企业管理往往比较困难,规范的制度体系缺乏必要的实施环境。

  六、初创企业的薪酬设计

  对于企业的创始人来讲,如何设计员工薪酬制度是在企业创建之初就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首先,员工有不同的层次,对不同层次的员工采取何种不同的激励制度?其次,有各种薪酬制度可供选择,如员工持股、期权制、远期来讲还有MBO(经理层收购),等等,哪一种制度最适合你的企业?另外,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薪酬制度是否应该作相应的调整?

  总的来看,初创企业的薪酬设计采取如下原则

  1、高工资、低福利的原则。

  2、简明、实用原则。

  3、增加激励力度。

  4、建立绩效工资制度。

  企业内部可以分为技术高度密集型岗位、部门和一般经营、服务型两类。两者在工薪制度上将有所区别:技术高度密集型岗位,企业对所招募的员工有比较强的依赖性,所以为了招募到技术人才,在工薪设计上必须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相对的稳定性。为此,工薪制度应采取灵活的组合方式;如直接给股份、高薪加高福利等。

  对于一般经营、服务型部门和岗位,应采用岗位、级别的等级工薪制度。该项制度建立得越早越好。根据企业的岗位需求和实际能力,以及员工的实际能力和水平,有目的的定岗、定员和定级、定薪。员工进入企业有明确的个人定位及发展目标,岗位的变化与薪水具有必然的联系。

  企业的工薪制度和激励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尤其是初创企业更要加以区分,否则会导致基本工薪制度与激励制度的混乱,使员工的工作热情受到打击。企业管理者要对作出杰出贡献的员工给予激励,就不能采用在原岗位直接加薪的简单方法;而应采用一次性奖励或升职加薪的方法。

  同时薪酬设计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避免差距过大

  差距过大是指优秀员工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报酬差异大于工作本身的差异,也有可能是干同等工作的员工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前者的差异过大有助于稳定优秀员工,后者的差异过大会造成员工的不满。

  2、避免差距过小

  差异过小是指优秀员工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报酬差异小于工作本身的差异。它会引起优秀员工的不满。

  七、税收策划:让企业在税收测算中获益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税收策划的方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政策筹划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通常有2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做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2个因素入手。

  例如,企业所得税种,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有3档,即: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税率18%;应纳税所得额在3-10万元,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在进行该税种税收筹划时,如果现在仅从税率因素考虑,那么就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2、办税费用筹划

  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仍有筹划必要。比如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通过网上申报降低资料费用等等。对于利息费用的降低途径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办法。

  3、额外税收负担筹划

  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本文主要谈论与会计核算有关的三种非正常税收负担。

  (1)、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认真作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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