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功能与价值

时间:2023-05-22 15:04:26 振濠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功能与价值

  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例如美国、德国,将公司章程的条款分为“任意性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三分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法列举的公司章程中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性记载事项是公司法未做规定,章程制定者自行制定的事项。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功能与价值,欢迎阅读!

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功能与价值

  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功能与价值 1

  一、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功能

  (一)补充功能

  “公司法大多是任意性规范,只能就公司普遍问题对公司行为做出一般性规定,而不可能兼顾每个公司的特殊性。”法律条文也往往有着简洁、规范的内在要求。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中的一些事项的规定往往是空白的。所以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允许公司章程规定任意性条款可以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公司章程是由私人拟定的公司内部的行为规则,而不是由国家拟定的,因为国家不可能概括现实中各种各样的公司需要什么样的章程,这些公司也不可能在内部制度上高度统一,为了实现公司创新性,国家需要将一定的权限下放,公司制定章程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自己公司的成立与目的、行业行情、股权构成、股东结构等,确定公司内具体的活动和组织规则,制定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

  (二)调节功能

  每个公司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国家不可能面面俱到作出相应规定,只能规定一个大致框架,在这个框架内,每个公司自行确定章程任意性条款。在章程的某些事项上,也许大多数公司的情况相似,法律可能做出一些引导性的规定。但现实中这些规定也许不适用于少数公司,在这些法律条文中,往往含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表述,允许公司制定不同与法律规定的条款。这样,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充当着调节普通与特殊的功能角色。

  (三)自治功能

  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条款保证公司的运行不偏离全体股东的基本意志,最终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是由股东商定并经过投票表决通过的自治性条款,并且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内必须含有的其他强行性规定,可以说,体现了公司内所有股东的意志,也体现了公司的自治性。公司必须有组织和活动规则才得以运行,公司怎样运行才能取得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股东都受益呢?这需要各个股东建言献策。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就为此提供了一个渠道,使股东利益得到平衡,并使公司能够和谐发展。一个合法有效章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公司内“宪法性的文件”,当公司内部出现纠纷时,股东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依据章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作为公司章程自治的体现,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与章程其他多是公司法已作出相关规定的公司章程条款一同形成了广义上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从总体上作出框架性的引导,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作出细致的具体规定,保障公司法律制度是实现。

  二、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价值

  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具有其独特的价值。

  (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

  现实中,公司章程的制定存在一种“填空”现象。公司章程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国家认可,就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通过地方行政机关登记来完成这一过程。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为了节约审查登记成本、提高审查效率,往往会诱导公司选择其已经拟定好的章程模板制定章程。这就使公司章程千篇一律。而公司法具有普适性与统一性,规定了公司章程中许多强制性的必备条款,加速了公司章程内容的趋同。这种现象使公司章程的功能无法得到应有的发挥。充分利用好制定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机会,制定出与众不同、带有自己特色的章程,发挥创新精神,将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拥有绝对的优势。现代公司的发展主要依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竞争力的源泉是创新能力。公司的制度创新往往是很重要而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因为产品创新、设计创新、服务创新往往需要制度创新来保障。公司的制度创新不能违反法律,往往是通过章程的任意性条款作出规定。

  (二)克服法律自身存在的局限性

  因为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所以其调整的对象也就具有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适合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调整。比如,公司章程因为是股东协商制定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契约性,公司法无法规定契约的所有内容,而通过承认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合法性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又比如法律具有稳定性,一经制定,就不能朝令夕改,而社会是瞬息万变的,因此,法律具有滞后性。公司法在制定过程中考量的是当下的公司普遍的情况,但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公司制度在不断创新和改革中,当出现新的公司制度创新时,公司法可能无法适应,因此,公司法需要允许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存在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这项规定与当今社会上的上市公司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问题相对应。专业人士指出,中国公司中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问题相当突出,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谋取私利提供了适宜的土壤。⑤这种现象无疑损害到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些公司开始思考新的表决制度,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类别股东大会制度等等。由于公司法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遵守“资本多数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自行讨论决定实行的表决制度,来保障股东的权益。

  (三)适应公司自身的特殊需求

  公司章程的千篇一律,往往体现了章程制定者对于公司自身没有很好的认识,不知道自己是什么,需要什么制度。积极寻求发展、追求创新的公司应该是不满足局限于公司法或行政法律的规定,而充满特殊性的。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为他们提供了另辟蹊径的渠道,为了提高公司生产、管理效率,促进科研创新,节约运营成本,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可以利用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作出不同与法律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触犯法律,这些条款就是有效的,并能为公司的效益带来很大的提升,这是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不具有的价值。

  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功能与价值 2

  1、鼓励投资,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

  公司的设立条件影响到市场准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资本制度等强制性要求,将极为打击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限制了市场主体的数量,对市场机构和经济发展不利,最终将影响公司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立法目的的实现。基于此,除降低股份有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在施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时,公司法允许用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可以用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些都是鼓励投资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司法立法目标实现的有效制度设计。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鼓励管理创新。

  公司的创新不仅体现在产品的创新上,更体现在公司管理体制层面的创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构能力。在以往的公司运作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成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内容千篇一律,导致公司内部的制度结构“千人一面”,没有发挥章程应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结构层面,新公司法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结构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议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规定;经理人的权限可以由章程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等等。

  3、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寻求利益主体权利冲突的平衡点。

  公司章程的此项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与公司法的性质认定密切相关。诚然,公司法渗透着国家强制和国家干预的因子,其中有强制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也强调商人对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遵守,违反这些规范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无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质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质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质特性,强调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为了确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实现,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质决定其要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但是,公司法对上述利益主体的保护性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对股东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体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也就是说,公司法在自身贯彻该理念时,也把这一任务赋予了公司章程,使两者共同承载了这一使命。

  为实现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过两个途径为之,即以明确和隐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的规定,代之以赋权性或者倡导性规范。另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为鼓励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条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实现即预示着公司自治时代的开启。

  综上,公司章程的价值在于其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如果只是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功能与价值 3

  1、落实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公司行为准则或其他法律事项的基本要求。

  毋庸质疑,公司属于商法人,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类主体。然而现实中,几乎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对公司具体的组织或行为规范,公司法除了原则性的基本要求规定外,不可能对具体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作出规定,而只能通过具体公司的公司章程来规定,即必须通过《公司章程》来落实公司法相关规定之内容。

  2、弥补公司法规定之不足,实现具体公司制度的创新要求。

  关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强制性条款内容外,还赋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条款规定内容。也就是说,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公司章程都可以进行规定,如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董事任期、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总经理的职权、股东的表决权等事项规定,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股权转让、从业经营等事项规定。公司章程中对此方面内容之具体规定,不仅弥补了公司法规定之不足,而且能够实现公司制度之创新要求,为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创设纲要。

  3、能够平衡与公司相关的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尽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或设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东的意志,体现公司经营为公司股东谋取收益的现实需求,但正如国家法制相对于国家治理一样,公司章程内容必须平衡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指公司必须合法经营、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指公司必须维护消费者利益,承担保护环境、安置就业等社会责任)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强制规定的公司章程内容,法律自然不会准许或保护。

【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的功能与价值】相关文章: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05-07

公司章程05-07

公司章程备案05-23

物流公司章程03-08

公司章程免费03-19

新版公司章程11-09

装修公司章程02-28

公司章程范本07-14

公司章程模板07-20

运输公司章程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