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时间:2022-03-11 10:19:04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章程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章程作用于组织内部,依靠全体成员共同实施。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章程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篇1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保证在中国境内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焦作市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内,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

  第五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期限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缴付期限 万元 人民币 % 年 月 日

  第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篇2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

  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

  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 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篇3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对外投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向股东提出提案;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一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x月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篇4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组织和行为,保护投资人、企业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组织章程。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企业由 (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投资设立。

  第三条 本企业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本企业以企业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本企业名称: ;

  第五条 本企业住所: ;

  本企业经营场所: ;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六条 本企业经济性质为 。

  第七条 本企业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收益、企业资产增值、企业处置归(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

  第四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第八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

  第九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来源:(集体企业“集体职工集资投入”或“主管单位投入”或集体企业积累形成”,国有企业“国家授权 代表国家投入或主管单位投入,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由投资人投入”),其中:投入货币资金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如,房屋) 万元。

  第十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投资方式: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第五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企业经营范围: (注: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填写)

  第十二条 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企业经营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经营项目,报经有关行政机关许可后经营。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企业设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由拥有本企业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本企业职工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集体企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 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条 本企业主管单位(或者投资人会议)职权是:

  (国有企业或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制定此条,集体企业根据实际决定是否制定此条。)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办公会议,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办公会由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员组成。经理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者主任)一名,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 名。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国有企业“主管单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七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主任)一人,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 人。经理(厂长或主任)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或主任)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由经理(厂长或主任)提名,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况经本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可以被确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企业实行经理(厂长或主任)负责制,经理(厂长或主任)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企业经理(厂长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据本章程规定,决定或报批本企业各项计划;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策和生产指挥权;

  (三)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

  (四)提请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主管单位”,或“投资人会议”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级高管人员;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六)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议案;

  (七)奖惩职工及企业管理人员;

  (八)其他: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企业财务管理执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税后利润 %作为发展基金; %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确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无故企业不得随意解聘或辞退职工,职工也不得随意辞职或离职。

  (注:以下条款根据企业实际制定)

  下列情形企业解聘或辞退职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职工可以辞职或离职:

  1、 ;

  2、 ;

  3、 ;

  企业解聘或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辞职或离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职工或者企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效益和社会消费程度确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职工工资实行月工资与绩效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保险费用。职工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由企业在职工工资中扣缴。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当本章程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或者不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业经理(厂长或主任)会议提出,经经理(厂长或主任)签字,企业盖章,报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终止经营。本企业终止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依法组成企业清算组织。企业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本企业剩余资产归(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本企业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本企业依法破产。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批准、(签字)盖章后生效,本章程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或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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