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时间:2021-05-07 20:42:07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关于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章程的场合越来越多,章程起着保证组织的思想统一的作用。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投资方出资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日期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日期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照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xx xx 货币 22万 年 月 日 之前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公司登记注册之前实缴到位。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9)修改公司章程;

  (10)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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