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章程(2)

时间:2020-11-01 09:18:20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物流公司章程范本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代表公司签署的关文件;

  (12)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臵权,但这类裁决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一名经理,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定为准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 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

  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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