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2)

时间:2021-05-08 20:40:2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公司法》未作规定,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建议由公司自定)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本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三十六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

  第三十四/三十七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五/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定期公布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七章 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清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本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本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本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本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应经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章程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变更公司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更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初审,经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方可任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人行、银监、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于本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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