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章程
(五)按投资比例参加分红。
第六章 集团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选派代表参加集团不同层次的会议和决策;
(二)享有国家给予的或集团制定的优惠政策;
(三)参加集团内不同层次和不同渠道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集团占有和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
(五)享有集团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服务,如资金融通、拆借信贷、代理发行债券、投资入股、请示提供各种担保和咨询服务;
(六)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广告中使用集团的名称和标志;
(七)其它有关权力。
第三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的决议;
(二)保守集团及其成员的各种经营机密;
(三)接受集团理事会的规划、指令、监督和指导;
(四)参加集团倡导的共同行动和各成员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为集团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做贡献;
(五)各成员有责任与义务维护集团的整体声誉,不得侵害和违反集团及各成员的权益;
(六)其它有关的义务。
第七章 集团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集团公司根据自身和集团成员企业现有条件以及国内外市场情况,负责研究制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控制和指导集团成员企业,形成集约化经营,以实现同舟共济、共谋集团发展。
第四十条 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活动,遵守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按公司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办理,并由集团公司的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是公平竞争、相互协作的关系,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活动经费由公司和成员企业共同合理分担,由公司财务部门单独开户立帐,负责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兼有集团办公室职能,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凡与公司有资产或生产经营联系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集团。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企业须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请,经公司批准,进入相应层次,方可接纳为集团成员。
第四十六条 凡不执行章程,损害集团和公司利益的集团成员企业,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资金或解除其集团成员关系;自愿申请退出集团的半紧密层企业,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清理好集团互相之间债权债务,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团的名称字号、标志,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团成员企业要逐步强化资产纽带,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集团建成更加规范和现代化的企业集团。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报告,合并财务报表以企业集团的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十九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提供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报告;
(二)应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应明确显示必要的财务情报。
第五十条 企业集团中的下列紧密层企业(子公司)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一)正在清算被认为是非持续经营的;
(二)核心企业只是临时拥有过半数表决权的;
(三)如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有可能引起利害关系或产生错误判断的。
第五十一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投资科目与资本科目和债权债务进行编制;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资本科目中不属于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应作为是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股东的权益;
(三)对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松散层企业(协作企业)的投资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核心企业所持份额计列。
第五十二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损益表。合并损益表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各自损益表的收入、费用等数额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交易额和未实现损益,表示本期净利润。
第五十三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应编制表明增减变化情况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减变化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损益表和有关利润分配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计列。
第五十四条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企业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为基础编制。
第五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的范围包括核心企业及拥有50%以上股权的成员企业。
第十章 参加或退出集团
第五十六条 企业、公司加入集团的紧密层,需提出申请,报集团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 被本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或半紧密层成员兼并或控股的企业,自兼并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动成为本集团的成员企业。
第五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以外的企业欲加入集团松散层联合,应与集团签定相关的协议,方能成为本集团成员,享有本集团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集团成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自动退出本集团:
(一)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在集团的产权已全部转出的;
(二)松散层成员与集团的协议到期或终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产的。
第十一章 集团的修订、终止
第六十条 集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申请修订:
(一)核心企业、成员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及经济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集团发生重大变化;
(三)集团的联合范围和规模已经拓展;
(四)经投资主体和产权监督单位批准后与其它企业的重大兼并活动;
(五)其它须修订原因。
第六十一条 集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核心企业或多数成员企业停业,倒闭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备集团基本条件的;
(二)集团申请并经投资主体决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规规定必须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集团终止后,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编制财务目录表,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由所有成员企业参与,核心企业制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集团注册登记后生效。
核心企业(盖章):_________ 紧密层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紧密层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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