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章程(2)

时间:2020-11-01 14:15:20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2017企业章程范本

  注意: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28条 其它权利

  第二节 股东的义务

  【法定必备条款】第29条出资义务

  股东有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的义务。

  注意:

  瑕疵出资承担的责任在前面已经有规定了,此处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与前述的一致性。

  第30条 忠诚义务

  股东应积极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实际损失额以及公司为追索损失形成的费用进行赔偿。

  注意:

  公司章程中应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及相应责任,如双倍赔偿,承担追索费用以及限制相应权利等。

  第31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指持有 %以上)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利的,应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额以及为追索损失形成的费用进行赔偿。

  注意:

  1.控股股东往往在公司中具有优势地位,如果不加以限制,很可能会侵犯中小股东权利。

  2.应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控股股东控股地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必备条款】第32条 股东清算义务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33条 其它义务

  第三章 股权转让

  【必备条款】第34条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应该包含股权转让价格和其它股权转让的条件。其他股东应当在接到转让通知之日起日内给予是否购买的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放弃。

  2.在同等条件下,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应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受让。

  3.要求购买的股东应当在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日与转让股份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如该期限届满未签订合同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有在其他股东中任意选择转让对象的权利。

  注意:

  1.原则上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考虑到争夺控制权等因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在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的情况下,除了按比例受让外,还可以约定竞价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受让。

  【法定必备条款】第35条 对外股权转让

  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应该包含股权转让价格和其它股权转让的条件。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可以对外进行股权转让。

  2.其它股东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行使该权利,应当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日与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如该期限届满未签订合同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恶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需要向转让股份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超过半数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异议股东应该在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与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注意:

  1.对外转让涉及两个股东权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的收购权。如果不行使这两个权利,又不表态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

  2.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其他股东予以答复的期限只能多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必备条款】第36条 转让股权的其它限制

  1.发起人于公司成立后年内不得转让其股权。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3.因公司股权激励而获得的股权进行转让和继承。

  注意:

  章程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必备条款】第37条 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股东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股权,但公司有权要求转让人、受让人补足出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补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和前面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规定应一致。

  【必备条款】第38条 特殊的股权转让

  1.股权因为继承、赠与、析产原因发生变动的,合法取得股权的人可以直接获得该股权的财产性权利。

  2.没有取得股东资格应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转让该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股权发生变动后个 月内仍没有转让股权,公司有义务回购该股权。

  回购价格按照 确定。

  注意:

  章程应当就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的股权发动后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股权的财产权利是当然获得的,但是,身份权利是否可以取得,应当进行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不能够承受股东身份权利的,还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具体得处理方式。

  第39条 股权交付

  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将转让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通知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注意:

  为了防止由于股权转让发生争议,应当规定股权交付后的附随义务。防止出现股权转让了,但是股东名册没有变更导致的争议。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股东会

  【法定必备条款】第40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投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的合同;

  (十五)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特别审计;

  (十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

  第(一)到(十)的股东会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

  【法定必备条款】第41条 公司投资、担保的特别规定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担保行为,必须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以后提供的任何投资、担保;

  (二)单笔投资、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的投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投资、担保。

  注意:

  由于投资、担保所涉事项重大,因此,建议对这一块的内容单独进行规定。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定必备条款】第42条 股东会会议种类

  1.公司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2.定期股东会每年召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个月之内举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三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监事)提议召开时。

  【法定必备条款】第43条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果变更议题的,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果变更议题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日内未作出反馈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果变更议题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意。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或在收到请求后日内未反馈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予以配合,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注意:

  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召开公司会议所产生费用的承担主体。

  【必备条款】第44条 股东会提案

  1.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有权提出提案。提案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2.股东可在定期股东会召开天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天以前向召集人提出书面提案,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日内向全体股东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之提案的内容。如果召集人末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决议,该股东有权直接在股东会上提出。

  3.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4.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临时提出提案,但是否需要在该次股东会上审议表决应先由股东会按照普通决议程序形成决议。

  【法定必备条款】第45条 股东会通知

  公司应置备股东确认的股东通讯录,股东负有及时将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情况告知公司的义务。召集人将在定期股东会召开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日前以邮寄方式通知所有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通知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提案及其具体内容;

  (三)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注意: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定期股东会议。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定必备条款】第46条 股东会最低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

  股东会需有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能举行。如果未达到最低出席人数,会议应当延期,延期的股东会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议延期召开后如果出席人数仍达不到最低人数,则应当解散会议。

  【法定必备条款】第47条 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如无特别规定,股东按照(认缴出资/实缴出资)的比例方式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的股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如有争议,可以由股东会按照特别决议程序先行表决。

  注意:

  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定必备条款】第48条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的;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注意:

  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范围应尽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法定必备条款】第49条 董事会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权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意:

  第(一)项到(十)项的董事会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

  【法定必备条款】第50条 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名自然人董事组成。董事由提名,由股东会选举;

  经超过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由股东会正式任命。董事任期三年,从就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理交接手续。

  注意: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法定必备条款】第51条 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