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6)

时间:2018-03-13 我要投稿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公告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可任选其一)上公告3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决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3次。

  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 改 章 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过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产生歧义时,以在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八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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