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创业资料

时间:2021-04-29 13:12:35 创业计划书 我要投稿

微型企业创业资料

  想要创业试水的朋友们,福利来了!小编搜集整理了一些微型企业创业的相关知识及创业申请书,欢迎阅读参考。

微型企业创业资料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尊敬的微企办领导:

  我系河池市XX县人,现居住于XXX。2004年毕业于XXXX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过民意研究、数据库营销、部门管理和计算机维护等工作;也曾两次创业,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把自己的事业做好做强做大,含恨收摊。7年来,我研读了国内外不少成功人士的坎坷经历,领会了他们的成功秘籍,让自己更看清了如何去做一个老板,如何去做好一份事业。几年的学习和磨练,觉得要想在商业战场上立于群雄,不是喊口号响亮,而是必须具备管理、营销、商务和财务的能力,要真刀真枪冲锋陷阵,不断创新,才能拼出一条血路。

  如今,回到自己的家乡,自己的创业激情仍在沸腾,走看河池的市场,个人认为科技服务行业潜力大得非常,于是下定决心扎根于河池,想把别人先进的科技领域带来河池,为河池人们的需求贴身服务。虽然投资总是有风险,但自己认为要是不去投资比投资风险更大。现在看到政府大力扶持微型企业政策,让原先苦恼的自己看到了希望,因为自己的两次含恨,把几年的积蓄挥霍所剩无几,要是单凭自己的这点资金起步难度非常大。党和政府造福人们,我都想在这样英明的领导下,发挥自己的绵薄之力,创业于河池,立足于河池,在此申请政府的.扶持,望领导给予批准。

  谢谢!

  申请人:XXX

  2011年10月20日

  微型企业的相关问题: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十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十)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具备上述条件的在职国家公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十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十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十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是指已参加区人力社保部门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向工商所申请时应当提交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创业投资计划书。 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应为取得经济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对是否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认定由各区县微企办报市微企办审批后确定。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拟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执照注册地当地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之一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原则上不能跨区开户 。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须在同一银行机构。 拟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上述四家银行之一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为加强资金管理,微型企业基本存款帐户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撤销和变更开户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除外)。银行须及时、周到办理微型企业开户,不得设立规定之外的任何门槛限制,如规定帐户日均流量、要求支付规定标准以外的帐户管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