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指南

时间:2020-08-09 08:46:27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指南

  从2009年9月15日起,国家旅游局正式受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申请,请相关申请人按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一、《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材料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请用A4纸,附“目录”页逐项装订,一式两份)

  许可程序 :

  一、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管理处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

  二、旅行社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报司领导及局领导审批;

  三、对同意设立的,由国家旅游局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本人(或单位法人代表)需要委托他人来我处办理申请事项的,由受委托人向旅行社管理处出具申请人委托书。

  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相关资料:关于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换证工作的公告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9月15日起,国家旅游局将启动对目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换证工作。请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委托书至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办理。

  公司名称要求

  公司作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是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便明确主体的标志和权利义务的归属。公司名称在公司设立登记时作为登记事项之—,在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后,就成为公司的`法定名称。公司有了确定的名称,等于是确立了自己的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或者社会组织,也有利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为了使社会公众通过公司名称就能够了解公司的性质、责任形式,进而能够基本评价公司的实力、信用,维护公司及交易相对入的合法权益,保随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公司名称应当客观反映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司基本情况,特别是公司的责任形式。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名称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种类,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二是具体名称,公司名称的这部分内容,也应当依法确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得采用。如不得在公司名称中含有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三是营业种类,公司名称中的营业种类,虽然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但一般惯例要求与其营业规模或者营业种类相适应,如上海本公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司名称经过依法登记后,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公司名称只能由该公司使用,如该公司可以自由地将公司名称使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中,而其他公司或者组织就不得使用该公司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他人非法使用该公司名称,该公司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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