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需要的资料

时间:2020-07-29 19:53:43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外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需要的资料

  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尽管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来自于外国投资者,但它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是如何办理资本金结汇?

外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需要的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时,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3.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者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和银行的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来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6.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3.5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资本金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外汇注册资本。

  一、 外商投资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命令函。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者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该包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资本金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外汇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4个方面。

  (一)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

  (二)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三)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於从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将原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只能是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4.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 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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