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问题解答

时间:2020-11-09 09:58:42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问题解答

  组织机构设计方法是以组织目标为出发点,以活动分析划分为依据,那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的相关问题知识,大家了解多少呢?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外商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二、外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由谁担任?

  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经理出任,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之一,也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有何规定?可否为外国公民?

  答: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可以为外国公民,也可以为中国公民;

  四、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可否担任总经理?

  答: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可以兼任监事职务。

  五、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是否可由中方或外方独立担任?

  答:中外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企业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虽然他们不直接参与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每个股东都有表达其意见的权利。股东大会就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对公司一系列重大问题发表意见,做出决议的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1.股东大会的类别

  股东大会的各种会议,主要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以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为固定时间或可选择的其他时间为标准进行划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1)股东年会

  股东年会是指每年必须至少召开1次的全体股东会议,且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一定时期内召开。

  股东年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负责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会议审议事项发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年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会议闭会时止,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年会的主要议题是:听取和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股利分配方案以及亏损的弥补方案;决议公司债的发行;讨论公司股本的增减;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会和(或)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或)清算等;审议和决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2)股东临时会

  公司除每年必须召开1次股东年会以外,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临时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召开股东临时会,也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30日通知各股东,且股东临时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企业管理中枢—董事会

  股东大会虽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但由于一般股东只关心股利分配和股票价格对自己利益的影响,而对公司的大计方针、发展战略并不关心,这就导致一般股东与公司的联系越来越松散,股东大会仅就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规模和盈利分配等重大问题做出原则性的决定,而真正掌握实权发挥决策作用的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常设权力机关,也是最高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董事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股东们对董事的选任十分审慎。现代各国公司的董事会,大都由经济管理专家、技术专家、法律顾问及高级职员等组成,人员素质很高。

  企业业务执行—经理人员

  公司的经营业务由董事会做出决策,但董事会并不负责经营业务的具体执行或实施,而是聘任经理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经理人员是公司必要的、常设的经营业务执行机构。

  经理人员是经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委任,秉承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有权管理公司事务并有权代表公司签字的人。一个公司可有1人或数人担任经理,当有数名经理时,应以1人为总经理,其他的人为副总经理、经理或副经理。总经理是经营业务执行机构的最高行政首长,其他经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企业监督机构—监事会

  由于股份公司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法人组织,其经营决策权集中在董事会成员手中,日常事务管理权更集中在受聘于董事会的总经理一人身上,因此,公司股东为防止其委任者逾越职权,违反法令和公司章程、损害股东的利益,客观上就要求对委任者的活动及其经营管理的公司业务进行监察和督促。但是,由于为数众多而又十分分散的股东受知识能力的限制(行使监督职能需要有专门的知识技能)、管理公司时间上的限制(股东大会1年的召集次数总是有限的)和空间是的限制(股东分散于全国各地,多数股东有其自己的职业很难脱身),所以就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以监督公司业务执行为其主要权限,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原则

  1)任务与目标原则

  2)专业分工和协调原则

  3)指挥统一原则

  4)有效管理原则

  5)责权利相协结合的原则

  6)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7)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结合原则

  8)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原则

  9)精简机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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