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时间:2020-11-09 09:58:22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企业的注册之后,管理很重要,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问题你知多少?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所需材料?

  答:外资企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卡如何使用?

  答:企业在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时,须提供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企业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持外汇登记卡和其他材料。

  三、外资企业外汇事宜有何规定?

  1、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2、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3、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

  4、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事宜有何规定?

  1、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2、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3、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4、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五、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费用如何汇出?

  答: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须提供书面申请、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税务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管理物件,系指在我国境内已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外合资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汇收付按《细则》规定办理。合作经营专案,没有组成?法人的,中国合作方按国营企业进行管理;侨资、外资合作方按侨资企业、外资企业进行管理。

  (二)《细则》第五条规定:外资企业“独自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的资金,准许存放在经中方同意的外国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独自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的资金”,系指在勘探、开发、生?各阶段中的外方的出资,不仅限於勘探阶段。在以上各阶段中,外方投资部分准许存放在境外,但应经中方同意;中方投资部分应存在境内的银行。本条款中“经中方同意”的“中方”,系指中国合同方。

  (三)《细则》第六条规定:“如需在外国或者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批准”。除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外,其他三资企业一般应将外汇存在中国境内,如申请在境外开户,必须有充分理由,除业务上确有需要者外,一般不予批准。对批准在境外开户者,对其境外收付范围和最高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适当限制。

  (四)《细则》第八条规定:“外籍职工、外籍承包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指的是从事中国境内的业务而取得的收入,无论其收入的地点是在境内或者境外,收款人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都应缴纳税款。至於如何缴税,则应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五)《细则》第九条规定,三资企业必须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有些分局提出:能否要求三资企业增报季报,可否索要境外银行帐户收支报告表及对帐单,境外帐户收付数位可否要求按来源及用途汇总填报,外汇收支预算表报送时间可否灵活等等。报送报表科类和时间,可由分局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有的分局反映,本条规定三资企业报送报表要随附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但当地没有登记注册的会计师怎?办。经向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所了解,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渖阳、大连、南京、无锡、成都、重庆、蚌埠、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长春、武汉、昆明、贵阳均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天津、杭州、济南已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尚未经营业务;呼和浩特、银川会计师事务所正待批准设立。现在还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可委托就近城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六)《细则》第十条规定:三资企业的“?品出口可按中国进出口贸易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资企业?品的销售,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都可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结汇:(1)通过外贸部门出口;(2)有出口许可证项下的出口;(3)经外贸部门批准“以出顶进”的?品。

  (七)《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三资企业如在境外开有帐户,其出口所得的外汇,也应按本条规定调回存入国内开户银行帐户,并办理出口外汇核销手续。除确有需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市分局批准者外,三资企业不得自行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对三资企业可凭出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货物清单、外贸联系单或其他有关证件核销其出口收汇。

  (八)《细则》第十二条1、2两款规定,三资企业售给外贸单位的出口?品或从外贸单位购买出口或进口的商品,经外贸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外币计价、结算。外贸主管机关批准,系指经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局)批准,超出其审批许可权时,应报上一级经贸机关审批。三资企业向国内非外贸单位购买商品,以外币计价、结算,由各外汇管理分局批准。

  (九)《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三资企业对其税後利润的汇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由开户银行审定。至於三资企业申请汇出利润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於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的问题,有些企业实行按季(或月)预分利润,年度再行调整的办法,因此在年末决算前拿不出分配利润决议书。对此类情况,如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可由企业董事会出具全年预分利润计划书,经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同意,开户银行按计划数位审核其利润汇出,在年末决算时,根据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如实调整,并补报正式的分配利润决议书。

  (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後,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馀部分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全部汇出。汇出外汇均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此,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名单,每人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金额,在中国境内花费数额,申请汇出数额,申请手续可按季办理。汇出时应提交纳税凭证。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期满离境时,如有积馀的人民币,证明确系其工资积累,在合理的数额内可以批准汇出。

  (十一)《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应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未了税务债务事项负责”。这是指合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应对其本身在中国境内的未了税务债务事项负责。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数额?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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