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问题解答

时间:2020-11-08 12:35:12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注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问题解答

  引导语: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下面是相关的注册资本问题解答知识,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些吧。

  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与投资总额分别是什么?

  1、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2、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3、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有何要求?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根据企业性质以及行业的不同而不同:

  1、外资商业性有限公司(包括:贸易、进出口、批发零售、咨询、顾问、服务等)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商业公司没有特殊的注册资金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最低要求即可【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3万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10万元】,但企业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运营规模相匹配。

  2、外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海运500万人民币;空运300万人民币;陆运200万人民币;若同时做两项方面的货运最低注册资本为单项最高注册资本即(海运+陆运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

  3、投资性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4、外资图书销售公司【批发】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外资图书销售公司【零售】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外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6、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7、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解释】总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与收购价款的大小无关。

 

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普通出资期限

一次性付清

3个月

6个月

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金额

6个月+60%

3个月+15%

分期付款的总期限

1

2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1)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

  中外合作公司设立概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国家将会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限制。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合资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租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在上述各文件中,合营企业合同是最主要的法律文件,有关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三)合营企业合同与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是合营各方就举办合营企业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全面的法律文件,是合营企业所有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合营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交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及产品销售方式;

  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经营权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争议解决的方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由合营各方依据合营企业合同所确定的原则共同为合营企业制定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法律地位、组织机构、经营活动等内容的法律文件。原则上,章程的效力高于合同的效力。

  合营企业合同和合营企业章程须经合营各方签署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其修改亦需经同样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前,即使合营各方签署了修改的合同或者章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1.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案。

  2.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五)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使用文件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即可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号、办理税务和财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然后,由合营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合营各方证明其出资数额的出资证明书。

  (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比例的(如设立高新技术产业的合资企业),需报国务院审批。

  (4)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变化的。因为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要求

  合营各方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

  1.货币。即以现汇(外方)、现金(中方)出资。

  2.实物。即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外国合作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这里需要注意公司法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实物出资方面规定的差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而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其作价可由合营各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中国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标准应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凋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调整。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88年1月1日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1997年9月29日发布的补充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1.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4.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上述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一)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发生上述第2、3、4、5、6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上述第3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注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问题解答】相关文章:

公司注册的注册资本04-27

注册公司资本要求08-0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05-02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程序 公司注册资本减资费用08-05

投资公司注册资本08-14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资本08-07

网络公司注册资本07-30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04-28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注册地址05-06

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