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时间:2020-11-07 17:28:49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注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引导语: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下文是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的资料,大家可以参考了解。

  一、什么是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1、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2、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3、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4、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二、设立外资商业型公司的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外资商业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4、外资商业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三、外商投资商业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四、成立外资商业贸易公司的资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FICE是指Foreign Invested Commercial Enterprise)。它是根据外商投资的经营范围而定的,特指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现在这种商业企业可以从事中国国内分销业务,也可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享受进出口权。如果是由外商独资企业投资的商业企业,那么他就是WFOE,同时也是FICE。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形式

  从事一般商品分销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形式。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商品批发;

  2.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 从事一般商品分销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合营各方在合营期间不得收回其投资本金。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办理工商登记。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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