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与各地对比详情
引导语: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下文是有关离岸公司注册与各地对比详情资讯,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注册离岸公司各地对比详细表
|
香港 |
美国 |
维尔京(BVI) |
开曼群岛 |
政治局势稳定 |
良好 |
稳定 |
稳定 |
稳定 |
现行公司法 |
英系普通法 |
美系普通法 |
英系普通法 |
英系普通法 |
公司类型 |
私人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国际商业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法人资料 |
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可否迁移注册地 |
不许 |
不许 |
不许 |
不许 |
对国外利润征税 |
非本地来源之收入不需缴税 |
全球征税 |
非本地来源之收入不需缴税 |
不征税,该国完全没有税收 |
公司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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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规范 |
英文/中文 |
英文 |
英文 |
英文 |
股东最低人数 |
一名 |
一名 |
一名 |
一名 |
董事最低人数 |
一名 |
一名 |
一名 |
一名 |
股东可否兼任董事或总裁 |
可同时 |
可同时 |
可同时 |
可同时 |
公司可否作为董事 |
允许 |
允许 |
允许 |
允许 |
注册地公司秘书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注册资金到位 |
不须 |
不适用 |
不须 |
不须 |
是否允许不记名股票 |
不允许 (但允许使用代名人) |
不允许 |
允许 |
允许 |
本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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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注册地址 |
必须有 |
必须有 |
必须有 |
必须有 |
经营办公地 |
任何国家/地区 |
任何国家/地区 |
任何国家/地区 |
任何国家/地区 |
本地注册秘书 |
必须有 |
必须有 |
必须有 |
必须有 |
本地董事 |
不须 |
不须 |
不须 |
不须 |
本地董事会议 |
不须 |
不须 |
不须 |
不须 |
政府登记董事和股东资料 |
必须 |
必须 |
不须 |
不须 |
官方语言 |
汉语,英语 |
英语 |
英语 |
英语 |
通用货币 |
港币 |
美元 |
美元 |
开曼元 |
常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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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报告 |
是 |
是 |
不须 |
是 |
离岸公司使用不当系列一
很多人在设立离岸公司时,对选择在何处设立离岸公司并不知晓。在未得到专业人士咨询前,盲目设立的公司不仅不能实现其投资目的,反而在注册第二年又要面临注册年费的损失。以下就是一些运用离岸公司不当的例子。
一些投资者希望在BVI设立公司后到香港营业开展业务。有些提供注册BVI公司服务的机构没有提醒客户使用BVI公司在香港营业,必须依据香港公司法第十一条,申请为外国公司在香港的分公司,领取登记证书和商业登记证。根据香港法律,如果外国公司在香港营业而无登记,则是无牌经商,是违反香港法律的,可能被起诉。而当投资者以BVI公司的名义向香港公司注册署申请登记分公司时,却被拒绝。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一般代理机构代为注册BVI公司时,大多数的公司章程中都容许发行不记名股票。不记名股票最大的特点就是只要股票由原持有人交给他人,股东就实现了转移,达到方便及保密的效果。这种股票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以秘密转移财产,许多国家及地方都立法明令禁止不记名股票的发行和流通。香港就是其中之一。因此这类公司若要在香港实现登记,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即不容许发行不记名股票。
离岸公司使用不当系列二
许多境内客户在选择离岸公司时,大都存在盲目性,通常是根据自己在网上看到的或听圈内朋友介绍后,直接指定中介机构在某境外金融中心注册一家离岸公司,但公司成立后却并不能实现其预计目的。事实上,注册离岸公司前需要有大量的工作进行,例如: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注册地的相关的税法、法律、外汇管制、金融政策等一系列问题。而许多非专业中介机构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并没有这方面的能力或实力,前期工作做的很少。还有一些中介机构不顾企业资质以及信誉状况,都同样给予注册,这些做法将给企业带来很多问题。
例如:境内某民营高科技企业希望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后,可以绕过国内复杂的审批手续。到香港创业板上市融资。他在没有征得专业人士指导的情况下,委托某中介公司为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了离岸公司。直到公司成立后,他才知道在香港创业板只接受中国内地、百慕大和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上市申请。并且在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每年除了续牌费以外,还要缴纳特许经营税。这家民营企业既无法实现其上市目的,如果希望离岸公司第二年继续存在,还得多缴纳一笔税费。
注:由此可见专业人士工作非常重要。合格的专业人士应能根据客户的需求事先予以客户合适的建议。
【概念/离岸公司】
存续证明书
(CertificateofGoodStanding)
存继证明书(亦称为信誉良好证明书),是由离岸公司注册国政府或其注册代理所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公司并不在清算程序中,或该公司并没有撤销注册。如果公司不是在有效存续中,则不能对外有任何法律行为。
董事在职证明书
(CertificateofIncumbency)
董事在职证明书,亦称为现任董事证明书,是查证离岸公司的注册日期、注册号码、董事名册、秘书为何人、资本额、股本、股东名册等。董事在职证明一般由注册地之获授权之注册代理签发。
代理股东和代理董事
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在当地注册成立之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管理部门提交公司董事和股东的资料,然后,有关部门会把该等资料存档,并且公开该等资料,以供公众人士查阅。某些投资者或经营者为了达到隐藏身份之目的,于是委任他人(朋友或亲戚或本公司之类的专业机构)出任董事和股东一职,这样一来,只有被委任人士的资料会出现在公司的法定文件上面及公开供公众人士查阅。这类受委任人士就叫做代理股东和代理董事,也叫做代任股东和代任董事。
就代理股东而言,为了保障公司真正拥有者的利益,在正式委任时,双方会签署一份信托协议书和预先签妥的股份转让书等,这样一来,公司真正拥有者可以随时证明其身份。而且,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可以随时把代理股份转给自己或其指定的第三者。
就代理董事而言,双方会签署代理协议书,而且说明代理董事须按照公司真正拥有者(即幕后董事)之指示行事,因此公司真正拥有者的利益从而得到保障。当然,为了保障代理董事的利益,公司真正拥有者(幕后董事)需签署一份保证不会令代理董事受损的担保书。
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缴足;转达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不记名股票(BearerShare)
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不记名股票也称无记名股票,它与记名股票相比,判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不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不记名股票股东权利归属于股票的.持有者;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转让相对简便;安全性较差。
有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之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有面额股票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无面额股票
无面额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上不记载金额的股票。无面额股票也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无面额股票并非没有价值,在票面上记载其为几股或股本总额的若干分之几;发行价格灵活;便于分割。
离岸账户
1.离岸账户是指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客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资金,而不受本国的外汇管制。只要银行客户披露了离岸帐户的信息,并按个人收入缴纳了税收,那么持有离岸银行账户就是合法的。
例如:注册英国公司在香港恒生银行开立账户,该账户为离岸账户,注册英国公司在大陆交通银行开立账户,该账户为离岸账户。
2.银行离岸账户的服务对象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
3.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
4.资金汇往离岸帐户、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境外帐户和离岸账户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拨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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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英国离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