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成立公司的形式与主要问题(2)

时间:2020-10-31 08:24:23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美国投资成立公司的形式与主要问题

  M. 公司会议记录。用正式的书面形式来记录所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通过的决议对证明公司

  在法律上的独立存在是至关重要的。该会议记录通常由公司书记员或法律顾问保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按时举行,即按照州法律的规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N. 股票登记簿。所有股票的发行、收回及转让都应记录在股票登记簿上。股票转让通常由表

  明所持股票数额的股票证明来证明。

  O. 公司印章。尽管公司法未作规定,但习惯上公司仍经常使用印章。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

  如银行等,也经常要求公司使用印章。公司的'法律顾问通常会负责保管上述记录及印章。

  联邦税号。新公司必须采取的首要步骤之一是从美国联邦税务局获得一个联邦税务识别号(也称为雇主号码)。负责组建公司的律师将负责填写一份表格,并应知道如何以最快捷的方法来获得该税号。

  P. 帐簿和其它记录。美国公司通常可自行决定保留日常运作的各种文件和记录,如会计帐簿、

  发票、收据等。但在实践中,公司应保留正式的会计帐簿、正常的发票和收据及商业记录,以备联邦、州及地方税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应聘用一名会计师来协助处理上述事务和纳税申报,也可视公司业务量大小聘用外部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Q. 开设银行帐户。公司可以为了不同的目的、今后的资金需要和国际贸易的需要,而探索建

  立多种适当的银行关系,包括开立支票帐户。公司一旦组建后,就应该开立银行支票帐户,以便存入首批股东支付的股票认购金额,并收支其它资金。公司须向银行提交董事会(如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则为其它有权机构)授权开立该帐户和其签署人的决议副本、按照银行提供的格式制作的有权签署人签名的卡片、公司联邦税务识别号码、及其他银行要求的有关股东(或成员或合伙人)的情况,以便银行用于确认公司的所有权、其所有者及其相关业务。实际上,由于美国联邦法律要求银行必须"了解其客户",银行对于公司应提供的资料的要求已越来越严格。

  R. 税务申报。除申报联邦所得税外,公司也必须在公司设立地所在州提交年度税务报表。如

  适用的话,也需申报地方所得税。不论收多少,公司每年须支付一个最低数额的州税费和特许费,但每州所规定的额度不等。 另外,如果任何美国公司在税收年度的任一时期,由至少一个外国股东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表决或实际价值的形式)拥有25%或以上的所有权,且有按下述规定应上报的交易的话,该公司就应在申报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同时,在5472表上填写年度报告。该报告包括了上报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拥有25%以上的公司股份的外国股东的情况,同时也记录了公司同其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的股份而与该股东和上报公司有关人员的交易。应上报的交易通常包括存货、其他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销售和购买;租金和特许使用费;收支的佣金和利息;及借贷资金。

  S. 在其他州营业的资格。公司在某一州(如加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设立,就只能在该州

  从事商业活动。如果公司希望在美国的其他州从事商业活动,必须以"外国公司"的身份向这些州提出申请。"外国"在这里指的是在另一个法律管辖范围(包括在美国的另一个州或其他国家)设立公司。为了使公司能根据某一州的公司法具备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或为了使公司能根据该州的规定申报税收,法律顾问应对什么 情况会被视为"从事商业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公司法和税法对"从事商业活动"的标准不同。根据公司与该州的交往程度,不同标准所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 申请在其他州从事商业活动须支付申请费,并须指定一个该州居民为接收送达法律文件的代理人,公司还应向该州申报税收。如公司未能按要求获得在另一州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公司将不得在该州行使其合同和其他权利,也有可能受到惩罚。

  T. "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为仅有少数股东的一种常见的公

  司形式。一些州的公司法对"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有专门的章节作出规定,通常会允许该公司在管理结构上享受很大的灵活性。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设董事会,而由股东直接管理公司。在有关"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的章节中还有其他的一些规定,如解决股东之间争议或僵局的方法等。

  U. 非美国公司的美国分支机构。非美国公司可在美国的某一州设立分支机构,其设立程序参

  见第3.12节在其他州营业的资格。设立分支机构后,非美国公司实际上便具备了在该州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通常情况下,设立分支机构的该非美国可以与按该州法律所设立的子公司一样,在相同的条件下从事相同的活动。从非美国公司的责任方面来看,非美国公司要对其美国分支机构的行为和业务产生的索赔,诉讼和直接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相比较而言,如果非美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的话,非美国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毋须对其美国子公司的行为和业务承担责任。正因如此,大多数外国投资者都倾向于选择美国子公司、而非美国分支机构的形式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在选择是以子公司的形式还是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时,税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美国五十个州中某一州的法律而设立的非法人商业实体。通常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者,称为"成员";但在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也允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可以是个人或实体,美国人或外国人皆可。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人数并无上限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各州法律规定的一种比较新的公司模式,在很短时间内就成为了一种大受欢迎的所有权形式。它的产生满足了商人们的需要、即提供了一种具有

  有限责任(公司也具备有限责任的特征,但合伙并不具备条件)和

  合伙型运营的灵活性的法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还体现在:无论成员对管理的参与程度如何,所有成员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和合伙的嫁接产物。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设立公司相似。组织章程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期限、主要办公地址和注册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该章程必须在所在州的州务卿办公室备案。通常成员们签订一份"运营协议"(有时也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该协议具有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的双重特点。尽管各州法律并未要求运营协议,但笔者仍建议签署该协议,以便规范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公司的运营规则。该协议通常会对公司的管理、选举、资金出缴及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等事项作出规定。倘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自己的运营协议,许多州也有一些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的规定(又称为"条款")。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讲,通过签署一份运营协议来对他们认为重要的事项作出规定或确认州法律中的备用条款不与他们的目标发生冲突,是至关重要的。州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结构赋予了相当大的灵活性,如有限责任公司可由其成员或其成员选举产生的独立的人员管理。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有完全的自由来选择"公司"或"合伙"的形式纳税。

  5、合伙

  A.合伙由两个或多个人通过合同、即合伙协议的方式而设立。合伙人可以为个人或任何类型的实体,美国的或外国的皆可。合伙根据美国某一州的法律设立。各州法律都十分相似,只是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在起草合伙协议时既要注意到协商同意的问题,也要考虑到联邦和州税收的规定。尽管口头合伙协议只要包括所在州法律要求的各方面,就可具有法律效力。笔者仍建议合伙人签署一份书面合伙议,尤其应由美国律师起草,并附上相关的合伙法和税法建议。

  B. 合伙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对合伙的出资(各合伙人应以何种财产向合伙出资?出资金

  额多少?何时可要求合伙人追加资金?);出缴资产的估价、利润和亏损如何在合伙人之间分配、何时及以何种方式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合伙人是否及何时应就向合伙提供的服务或资金获得报酬以及如何处理所有权的变更。通常来讲,合伙具有存在期限。除非合伙协议另行规定,如任何合伙人死亡或从合伙中退出,合伙即终止。这与公司的无限期存在形成鲜明对比。而且,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的规定,无论合伙协议如何规定,合伙人或合伙本身的破产都会导致合伙的解散。 合伙可分为三种:无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

  C. 无限责任合伙。无限责任合伙是由两个或多个无限责任 合伙人为获得商业利益而组成的联

  合。通常,所有无限责任合伙人在商业运作中都比较活跃。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伙中都有规定。 所有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税务和其他责任都负无限的个人责任。如果合伙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的个人资产求偿,这就是合伙和公司的关键区别之所在。同时,如果合伙人未能清偿个人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通过申请合伙 资产扣押令,来要求以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利益抵付其债务时,该合伙便解散。 每个无限责任合伙人都 被视为合伙的代理人。通常在同第三方交易时,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进行公司运作所必须的任何活动,如聘用员工、以合伙的名义贷款或签订合同等。

  D.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至少应有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来负责监督合伙的日常运作,并对合伙

  的债务及其它责任承担个人责任。通常,在有限合伙中由一家公司作为其唯一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另外,有限合伙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不用积极地参与合伙的运作,他们的名字也不必出现在合伙的名字中, 他们亦无需代表合伙签订合同。

  E.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不同于无限责任合伙人)以其对合伙的出资额为限。如果合伙的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时,有限责任合伙人并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违反了限制其参与合伙业务的规定,他们就应承担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出缴的资本金必须为现金或财产。与无限责任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服务出资。有限责任合伙人可在合伙协议规定的限度内分享合伙利润。总的来讲,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多于无限责任 合伙,如有限合伙必须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同时,越来越多的州法律也要求公开有关合伙的资料。有限合伙必须在所在州备案登记,并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布注册证书正本、有关合伙人及其出缴资金的情况、特定的有限责任及其它相关资料。

  F. 有限责任合伙。近来,许多州相继通过新的法律来规范有限责任合伙的设立。这种法律实

  体通常是为特殊的专业而设计的,如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与无限责任合伙相似。除非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监督或个人参与了引起该特定义务的事件,其不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6、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通常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具有特定项目或目的、经营期限有限的合伙。每个合伙人和"合资人"可根据其实力和技术,以及对利润分享和风险分担的期望来出缴资金、产品及专业技术。合资企业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没有手续上的约束,以及方便合资人分担财务风险并从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具有合资任一方单独所不具备的实力)中获利的灵活性。合资人之间的合资协议通常应规定合资人财产或服务的出资、合资的目的及期限、管理模式、利润分享和损失分担的方式、所有权的可转让性或限制及终止和争议解决方法等。作为一种临时合伙,合资企业受到合伙法律的管辖,合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且适用合伙税法。尽管任何个人或实体都可成为合资人,合资企业通常由两个或多个公司设立。一般来讲,并无合资人必须为美国籍的特别规定。将合资企业法人化也是可行的。如法人化,合资企业应受有关的州法律的管辖,并具备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税收方面的特征。

  7、个体企业

  个体企业是由单独的个人(或夫妻)设立立并拥有的一种非正式实体。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其他责任承担个人责任。同其他商业形式一样,个体企业也要求从当地获得营业许可和执照。所有者通常会担任管理职务。所有权可以转让,如所有者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个体企业则终止。外国人也较容易设立个体企业。然而,由于个体企业主的所有人资产有用于清偿企业债务和其他责任的可能性,如果业务活动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或存在任何特别的责任风险的话,设立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会更为明智。

  8、税务

  美国税务在对待"公司"和"合伙"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就其应纳税收入交税。当公司向股东派发红利或进行其它分配时,该股东也必须就其红利收入纳税。这就是的公司"双重纳税"。相反,合伙本身并非纳税人。合伙的纳税义务"转移"给了合伙人,使其成为合伙中的唯一纳税人。享有"合伙"纳税待遇的公司必须申报联邦税和州税,但该申请只是为了提供信息而已。在该申报中,合伙要申报每个合伙人的收入或损失、税额抵免等。合伙人在其个人所得税申报中也要申报该等项目。因此,如果外国公司是一家具有"合伙"税收待遇的美国公司的合伙人,该外国公司应受美国税法的管辖,在美国报税。

  合伙的税收规则比公司税则更为复杂。然而,合伙的税收规则最显著的优点就在于避免了上述谈到的公司"双重纳税"。对"S"公司有专门的法律规定。"S"公司是为了纳税目的,按照联邦国内税收条例第S章的规定而成立的、享受合伙待遇的一种公司模式。尽管联邦税法在最近的修订案中放宽了一些限制,对于享受"S"公司税收待遇的公司资格仍有许多限制。公司必须在美国设立,只能有一种普通股,无优先股,在加入其他公司的关联集体时也受到一定限制。另外,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75人,股东 不得为公司或合伙或无美国居留权的外国人(但无美国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以通过作为一家小型企业、即S公司股东之一的信托受益人来加入S公司)。最近在所有州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反映了商人们日益增长的愿望、即设立一种即对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如同公司),又同时有享受"合伙"的税收待遇的公司模式。各州有关有限责任的法律就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们提供了既承担有限责任,又可以享受"合伙"税收待遇的机会,但前提是该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了国内税收署所规定的类似于"合伙"的一些特征。 1996年美国国内税收署公布了新的规定(即"划对勾规则"),第一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通过在某一特定税表某一栏中划对勾,来选择以"公司"形式或"合伙"形式报税。这种灵活性进一步提高了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的受欢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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