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法人相关问题

时间:2020-09-28 18:59:18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公司注册法人相关问题

  引导语:注册的公司的法人的变更是指公司在成立后,因为公司内部原因,原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发生的变化。创业者一定要讲公司注册法人相关问题搞清楚。

公司注册法人相关问题

  第一个是法定代表人为什么很重要,因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同于公章。公章的作用大家都知道,也就是说法律代表人签字,就代表是这个企业的行为和意思表示。

  按照新的《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也可以是总经理。在各位设立公司的时候,设谁当法定代表人需要你特别考虑一下,因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相当于公章。

  第二个,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定大家想必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好处就是将个人资产(责任)和公司资产(责任)进行了区分,这是公司制度最有魅力的地方,这里我需要提醒的是,一人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有项特别规定,即一人公司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没有混同,否则,你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大家记住,这个举证责任是股东,而不是债权人,这导致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却有被穿透的可能性。

  穿透什么意思?有可能你将来公司里承担不了责任,你家里的资产可能也要被执行。那么这时候,他主要判断的依据是什么?看你有没有把你公司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进行一个混同。

  那么实际上我们有的时候在做事情,由于我们国家的税的确有些重。很多人因为是一人公司,那就把它当成自己的家了。你家里吃喝拉撒睡,比如说买个冰箱、买个彩电,OK,都用这个公司报销。后来发现,这个事情如果真的有一天曝出来了,当你的公司不能承担责任的时候,OK,穿透了由你这个股东来承担。

  第二个还有个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前段时间嚷嚷的非常厉害的--新的公司注册制度下注册资本不再需要验资了。这个我要告诉大家,当我看到这个以后,在我们公司立马发了一个文,要求所有的成立公司,尽管工商不要求验资,但是我们一定要去做验资。

  以前公司注册是怎么要求的呢?两年内你必须出资完毕,现在也没有时间限制,包括你注册资金额度也不再有要求。这里面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什么意思呢?因为我们有限责任公司里面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有限责任的责任资产。也就是说如果你承诺的出资,到时候不能证明出资的时候,按照新的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你不能证明你出资,OK,你股东对公司债务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无限连带责任。

  还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这个公司你只是参股,比如说十万块钱的注册资本,你可能只参了两千块钱,无限连带是什么意思,这个公司都不是你经营,哪怕你是消极的财务投资人,有可能公司所有的外债,比如欠了一个亿,OK,这一个亿债权人都可以向你这个两千元的股东追偿。当然你承担了责任以后,你可以在内部再去分解,但是对外承担那是首先需要承担的。

  所以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求对外投资的公司去验资,哪怕花点钱,还有就是注册资本一定要到位(全部股东全部到位)。以盐科技作者现在正在打的一个官司为例,对方是在公司吊销十多年后,找不到公司了,钱当然还不了,他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出资不实,但对我们公司来讲这个问题不难解决,我们只需要把当时的验资报告拿出来。就是因为有这个验资报告,足以证明全体股东均履行了出资义务,也就不需要再承担因为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因此建议各位对外投资的企业,无论是否控股,一定要求各股东全部出资到位并进行验资,如果当时没来得及做验资,现在由会计师事务所后补做也是可以的。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事,当你不经营公司的时候,你千万不要坐等公司被工商局吊销,因为在法律上吊销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并不导致公司主体消亡。而且现在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司未及时清算的,如果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公司资产贬值、流失等情形的,公司股东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建议各位,如果公司需要解散的,应该及时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如果资不抵债,公司就去破产。要是如果说所有的债务都能处理完,OK,你就把它关闭进行注销登记,只有注销的公司,从法律上讲,才真正的被消灭掉,主体不再存在,公司的责任才真正与公司股东分离开来。

  如果你不去做这个工作,然后让工商局,因为你两年没去年检,去被吊销掉,那么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公司主体还在,法律责任还会发酵,更重要的是,无论过去多少年,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你主张连带责任。

  第三个需要大家提醒的是高管如何避免可能的诉讼,公司法对于公司高管有相应的定义,同时大家也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对哪些人是公司高管进行定义。公司法要求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你不诚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那就有可能因为公司受损而由高管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对高管勤勉义务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那么这件事怎么办?也就是说,很可能由于你个人的某些失误,会被认定为未尽到勤勉义务,从而导致你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的话,是对你非常不利的。我们的建议是,在公司章程里,你一定要写,就是你作为高管,我只要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就视为勤勉尽责,这样的话章程里的这个规定就能保护你,免受不必要的诉讼。

  第四个是多层级公司的管控,这个是什么意思呢?当你成为一个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时候。你会发现,你一个人不可能当所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也不可能一个人干所有公司的执行董事,那这时候你怎么办?你要做的事情是,要把这个公司从上到下的控制。

  你要有一个办法,什么办法呢?就是董事你可以请外面的人,但是你一定要章程里写一句,你的董事会的决议和股东会的决议发生冲突的时候,一定要以股东会的决议为准。这就是说,最下一层公司的最终决策是上一层法人股东做出,这一层的最终决策又是其上一层的股东做出,直到最后决定是你这个实际控制人做出,这样你就不怕对所有的公司失控。这点非常非常重要的,这对于一个集团公司尤其重要。

  另外一个对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醒,比如章程规定有些重要事项经董事会半数以上就可以通过,那半数不一定包括董事长,OK,如果这个董事长是你,那你就写一下,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半数通过,你就拥有对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这对你至关重要。

  再下面是公章的管控,公章的管控非常重要。我们现在打的官司,有家国有企业与我们公司签署了合同,在合同及相关履行文件中盖了六个合同章,还有一个公章。但是这个官司到现在打了六年,目前还在最高院申请再审,就是因为这家国企一直主张,该企业部门负责人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加盖了其部门掌握的六号合同专用章,加盖的公章被该企业解释为该部门老总到公司盖章的时候,利用加盖A业务(该公司批准),中间夹了个C文件,然后章全给盖上了,章是真的,但是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非常被动。

  我需要提醒大家的事,你公司在管理章的时候,一定要有一个严格的程序,也就是说你盖章的文件和你审批的文件一定要保持一致,这里面你一定要安排相应的流程,这个至关重要。

  再一个就是表见代理,因为新的《合同法》里面有个规定叫表见代理。所谓的表见代理,听上去悬乎,实际上并不难理解,合同没有公司的授权,但是让合同对方认为该合同已经取得你公司授权。这种情况下就会让你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拿着保险公司的空白保单,而且这个人原来也是保险公司的人,或者虽然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但是他能够带着外面的客户到保险公司里来,然后签了这么一份保险协议,虽然没盖公章,但有经办人签字,OK,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一个民事上的责任。为什么公司要承担责任?法律认为这件事情对对方来讲,保险公司员工的行为的这些信息足以让合同对方判断这件事情就是公司行为,而不是他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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