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应具有哪些条件?

时间:2020-10-07 10:59:02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应具有哪些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全部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普通合伙企业设立需要哪些条件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几点。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且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销条件

  合伙企业注销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营业执照正、副本; 税务注销证明;

  3、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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