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

时间:2020-09-08 12:35:42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

  (一)必备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提供资料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隶属单位营业执照;

  6.隶属单位非深圳本地企业的,还应提交隶属单位章程;

  7.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8.住所信息申报材料;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

  ●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全体股东(股东代表)签署的章程;

  6.股东(股东代表)的主体资格证明;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

  8.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

  9.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

  10.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一)必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3、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30万,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回资产负债表;

  7、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范围。

  (二)提供资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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