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企业注册步骤流程

时间:2021-03-19 14:55:46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深圳个人企业注册步骤流程

  深圳个人企业注册流程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企业也称为业主制企业,其产权特点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企业所有者也是企业的经营者。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1-2]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1-2]

  第三章 变更登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