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时间:2020-08-22 09:04:21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深圳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事项内容

深圳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条  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1. 投资人签字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5. 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申请受理机关

  住所所在地的辖区分局。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罗湖:1、嘉宝田大厅: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008号嘉宝田花园鸿福阁2楼; 2、碧波大厅: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南山:1、麒麟大厅: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4楼; 2、海月大厅: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招商海月三期综合四楼。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15楼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87号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事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效力

  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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