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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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预登记号: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关于“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一次性告知单》及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本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8年第一版)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兹授权委托 作为代表或代理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授权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权权限如下:(请在以下选项后划“√”或“×”,不选或者涂改授权权限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不得修改申报文件任何内容。( )?

  2.授权修改申报文件出现的错误文字内容。( )?

  3.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请详细注明:

 

 

 

 

 

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表或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处:(变更名称的加盖本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注: 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自然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3、“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①办理内资名称预先核准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②办理外资名称预先核准的,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③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时,由拟变更企业加盖公章。④办理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的,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的投资人本人亲自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粘贴投资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栏目签字,不用填写授权时限、授权内容。

  5、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并签名盖章。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表

申请名称

 

原名称

(变更名称填写)

 

注册号

(变更名称填写)

 

 

 

备选字号

1

 

5

2

 

6

3

 

7

4

 

8

 

 

企业类型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个体工商户(□摊商□座商)□分支机构

外资:□独资企业 (□港资□澳资□台资)?

□合资企业 (□港资□澳资□台资)?

□合作企业 (□港资□澳资□台资)?

□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住所或地址

(请详细阅读下页注意事项)

 

()

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或出资额(营运资金)

金额(万元)

币种

 

 

主营业务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备注说明

 

                 

  注: 1、“主营业务”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即占单位增加值较大部分)例如:信息咨询、科技开发等。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表述应当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申请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应当作为主营行业。

  2、“企业类型”栏目填写时请在相应的选项框“□”内打“√”。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同隶属企业。例如:北京华达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3、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时,如申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登记事项填写。

  4、申请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名称简称的,可在“申请名称”栏目中注明集团名称简称。

  5、有关企业名称的解释说明内容请填写在“备注说明”栏目中。

  6、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并签名盖章。

  选择住所(地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表

 

序号

 

投资人名称或姓名

 

国别(地区)

投资额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注: 1?外资企业的投资人填写国别(地区),内资企业的投资人填写证照核发机关所在地省、市(县)。?

  2、投资人名称或姓名应当与资格证明文件上的名称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一致,填写准确无误。外资企业应填写投资人的中外文名称或姓名。

  3、变更名称同时变更投资人的,应填写拟变更后投资人名称(姓名),不变更投资人的,填写原投资人名称(姓名)。

  4、分支机构在“投资人名称或姓名”项中填写隶属企业名称。

  5、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并签名盖章。

  一 次 性 告 知 记 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申请人:                        受理人: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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