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0-08-25 15:56:48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登记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公司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期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换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办理程序:
 

  受理-核准-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
 

  企业集团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公司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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