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设立分析(2)

时间:2020-08-21 20:28:53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一人公司设立分析



    对于投资设立上,一人公司的投资是极大限制的.一人只能投资一个公司,其实也就禁止其对于个人投资转移,也遏制了对于公司制度滥用和对于责任的规避.一人公司本身不具有现有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特点,其真实含义就在于一人对于财产所有权处分和收益.因此一人公司被认为是跟不上时代潮流产物.但是1925年列支敦士顿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设立,而其他各国也就纷纷对于一人公司的宽容态度,其是对于资本运行多样化一种选择.但是一人公司在对外责任和形式上都应和一般普通公司有所区分.那么就有新的有效制度遏止一人公司滥用.

    在中国建立有效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变得极其重要,这点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特别指出对于一人公司设立并不能说破坏现有公司制度,但是如何防止一人公司滥用,才是一人公司制度重大问题.在新的公司法草案当中,一人公司实质上只有一个股东和董事,所以其内部并不会产生冲突,在其外部需要严格规定.对于一人公司的会计和审计制度要严格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一人公司其在运营过程中必须事先声明其为一人公司.那么一人公司发生侵权或是债务的时则需要承担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义务.[Page]

    还有一个有趣的问题无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是否应该重合?这里我想现有草案中并没有设立相关无限责任公司章节,但是未来在修改合伙企业法中肯定会有所体现尤其是对于人合资合企业的如何做出判断,还有有限合伙形式确立.这些有待于我们对于合伙企业法进一步改造.

    一人公司积极意义

    一人公司毫无疑问极大促进了资本流通,其根本是促进社会内基本运行和流转.因此很多人认为一人公司建立肯定会极大的刺激中国资本运营市场.但是如何建立个人的信用市场和个人信证的立法都是中国立法上的缺失,一人公司建立后是对于中国个人信用或是市场信用具有有效建设作用,或是只能起到阻碍市场信用体系完整形成;我们并不能预测.有位律师曾经有那么一个观点,对于一人公司其实并不比两人公司危险,因为对于债权人至少可以清楚分清楚债务人到底是谁,应该向谁索取债务.可想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并不占少数.

    但是从一人公司积极意义上来说,一人公司至少摆脱以前事实上一人公司和夫妻公司模式,同时也为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一定积极贡献,那么其必然可以对于市场经济和市场运营产生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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