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的解析

时间:2020-08-06 12:42:48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融资融券业务的解析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相对较复杂、风险较高的业务,因此要了解清楚相关规则,流程步骤等再去交易,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融资融券具体的业务流程

  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融资和融券。融资融券业务基本模式是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由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在上述环节中,证券公司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不与投资者发生业务关系。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之前,证券公司必须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1.融资业务流程

  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买入;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结算时,用其“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为投资者垫付资金;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作为向证券公司融资的担保品,登记到“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投资者二级明细账户。

  投资者偿还融资款,可采用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两种方式。直接还款的`,投资者将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用以偿还该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融资款;卖券还款的,所得款项先偿还证券公司融资款和融资费用,剩余资金进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投资者二级明细账户。

  2.融券业务流程

  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券卖出;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交收的时候,用其“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为投资者垫付证券;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作为向证券公司融券的担保品,记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投资者二级明细账户。

  投资者可采用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通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买入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划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完成还券。

  (二)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操作细则

  1.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必须按照上证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申报时无当日最新成交价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采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关系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投资者在上证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上证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上证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会员可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股票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管理机制/融资融券

  各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一套管理机制来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种风险。

  证券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信用交易证券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性较小、流动性较好,因此应选择主营业务稳定、行业波动性较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流通股本较大的股票。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影响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保证金比例。美国规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5%,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则根据融券的股价而有所不同。台湾地区规定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6%,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预计我国初始保证金比例将确定为50%,融资与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在30%左右。

  对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

  规定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应该超过净资本的一定限度,规定券商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规定券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如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该超过t0%,融券不应该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

  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或操纵。参照海外市场的经验,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其流通股本25%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超过融资额时,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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