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分析
(5)司法机关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6)出现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或是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时,其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终止合同的情况;
(7)双方无法通过市场交易,了结融券交易,清偿相应融券负债等特殊情况。
发生以上特殊情况时,将按照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5、投票权益处理:
(1)网络投票:投资者若有投票意愿,可向证券公司提出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申请,并提交表决意见。证券公司汇总统计参与投票的所有投资者表决意见,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分“同意”、“反对”、“弃权”于投票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表决。
(2)现场投票:投资者若有意愿自行前往现场参加投票,可向证券公司提出现场投票要求,并提交表决意见。证券公司会为投资者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表明证券公司授权投资者仅代表其所持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投资者可持此授权委托书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四、交易规则、强制平仓、债务清偿
1、交易规则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1)提交担保物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会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客户可以提交的保证金包括现金和可冲抵保证金证券。
●现金:客户可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转入现金。
●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委托公司,由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担保证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担保证券需符合公司公告的可冲抵证券范围。
(2)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买入时,客户可在融资额度范围内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客户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卖出时,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代客户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3)融资融券期限
根据交易所规则,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客户合约到期前,可向公司申请合约展期,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4)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除了证券交易的佣金、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外,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还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
(5)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资的利息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乘以实际发生融资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在客户偿还融资时由公司一并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融券的费用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融券费用率乘以融券卖出成交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在客户偿还融券时由公司一并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6)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证券交易所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即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最新撮合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符合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7)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融资负债偿还:
卖券还款。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款项和利息;
直接还款。客户在向信用资金账户存入与融资金额加应计利息等额的现金后,通过公司交易系统申报融资还款指令,偿还融资款项与利息。
●融券负债偿还
买券还券。通过申报"买券还券"指令,买进与融券证券同品种的证券后,在结算时偿还融券证券。客户买券还券的申报数量不得高于融券余量+100股(份)
直接还券。客户从普通证券账户向信用证券账户转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或直接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后,通过公司交易系统申报直接还券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指令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余券返回。因分笔成交、送配股等原因,导致客户融券合约出现零股,但买券还券必须以100的整数倍,因此产生的余券公司会于T+1后将多还的证券通过余券换转的方式返还给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
(8)提取担保物
由于客户以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产作为融资融券的担保,因此,当客户从信用资金账户转出资金或从信用证券账户转出证券时,受到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限制,即只有账户中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部分的资产才能从信用账户中转出,且转出后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9)追加担保物
当客户账户T日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130%时,公司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包括偿还部分负债或追加保证金),客户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T+1日交易时间)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T+1日客户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警戒线(150%),否则面临强制平仓。
2、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等,公司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处分投资者担保物,偿还其所负公司全部或部分负债的行为。
客户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直至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融资平仓指公司卖出客户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证券,偿还客户所欠公司融资负债;融券平仓指公司买入客户信用账户的融券证券,偿还客户所欠公司的融券负债。融券平仓中,客户信用账户金额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公司可卖出客户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强制平仓主要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日(T日)投资者信用账户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公司于T+1日前(含T+1日)发出补仓通知,若投资者未能在T+1日内使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警戒线150%(含)以上,公司于T+2日起执行强制平仓。
(2)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投资者未能足额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公司于到期日次一交易日起执行强制平仓。
(3)投资者出现可能严重影响其履约及偿债能力,或者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投资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公司实施强制平仓。
(4)法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公司执行强制平仓,优先实现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
(5)其他情形。
3、债务清偿
公司通过强制平仓所得资金(融资平仓)或证券(融券平仓)用于归还投资者所欠公司的债务。如果强制平仓所得资金或证券仍不足偿付债务,公司将限制投资者普通账户资产的转出,同时向投资者继续追索债权。
五、通知与送达
1、您提供的联络方式应当真实、可靠,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公司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及约定的送达时间:
(1)电话通知:通话之时起视为已送达;电话拨出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送达。
(2)短信通知、传真通知、电子邮件通知:自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发出之时起视为已送达。
(3)自行签领、邮寄书面通知:自您至营业部自行签领书面通知时,或公司书面通知信函发出后24小时起,视为已送达。
(4)公告通知:自公司在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之时起视为已送达。
【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分析】相关文章:
2.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4.融资融券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