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2)

时间:2020-08-06 13:01:36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4、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况,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合同的规定以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或者通过信用账户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5、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并且向乙方提供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或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6、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融券交易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未向乙方申报,或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7、如果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到信用账户销户前持有江海证券股权,则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8、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和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乙方设置并适时调整的监控指标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9、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采取强制平仓措施;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

  2、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或乙方根据市场变化及监管要求于公司网站公示的平仓线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3、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情况供甲方查询。

  4、在本合同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公布或通知甲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信用账户和财产信托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第七条经甲方申请,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甲方开立实名的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第八条甲方信用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交记录,作为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成交记录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所保存的数据电文内容为准。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且符合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是甲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为本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甲方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结果和电子委托指令的内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予以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的,或者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均应当在注销信用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负债。了结融资融券负债后信用账户内有剩余资产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资产从甲方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账户。

  第十条财产信托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要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五章担保物

  第十一条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第十二条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向甲方融资融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乙方确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的交易系统公布。自乙方公告的调整生效之日起,融资融券交易按变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调整、要约收购、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则自调整生效之日起,该证券的折算率被调整为零,该证券不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并且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甲方可以在符合转出条件的情况下转出该证券,也可以通过普通卖出方式卖出该证券,但不得再通过普通买入方式买进该证券。

  (二)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30个交易日的,采用公允价格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及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三)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日起,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中调出。

  (四)甲方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申请将该等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甲方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五)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乙方从实施特别处理的当日起,将该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第十五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要约收购、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标的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

  1、甲方不得对该证券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但可以进行卖券还款、买券还券交易;

  2、对于已经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如果该证券仍属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该笔融资融券交易继续履行;

  3、对于已经融券卖出的证券,如果该证券同时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甲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负债。

  (二)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

  标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的,则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公告之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负债。

  (三)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上市的处理

  1、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则该笔融资融券交易继续履行;如果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负债期限顺延至恢复交易日或与乙方另行约定偿还期限及偿还方式。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30个交易日的,乙方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公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中的市价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停牌超过30个交易日的,乙方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

  3、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之前的,则甲方应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偿还该笔融券债务,或与乙方另行约定偿还期限及偿还方式。

  第十六条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按照乙方网站或乙方的交易系统公示的标准执行,乙方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第十七条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其计算公式见释义条款。

  第十八条甲方应按乙方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持续维持其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的市值余额符合上述维持担保比例要求。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见释义条款。

  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平仓线);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当日日终低于 130%(平仓线)时,乙方将在发生上述情形当日(T日)至次一交易日(T+1日)9:00 前向甲方发出追加担保物的通知;甲方应于 T+1日下午 16:00 前(或乙方随时通知的更早时间),以现金、证券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追加保证金,甲方追加担保品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乙方要求的追保到位线。截止 T+1 日下午 16:00 前(或乙方随时通知的更早时间)甲方未能补足的,乙方将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强制平仓。

  甲方在追保时间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5%(立即平仓线)时,乙方有权随时对其进行强制平仓。

  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警戒线)时,乙方可以限制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普通买入交易。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监管要求自主调整立即平仓线、平仓线、警戒线及追保到位线,并于公司网站或乙方交易系统公示。

  第十九条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300%时,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乙方的相关规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第六章融资业务

  第二十条乙方有权制定客户资质评估与授信制度,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根据甲方担保物价值变化、乙方净资本或资金使用情况变化等因素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向乙方融入资金和融入证券的总额度,不得超出乙方核定的授信额度。由于乙方融资规模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随时调整该限额,同时记载于甲方的信用资金账户中。甲方发出的超出上述限额的融资买入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乙方调整该限额导致甲方累计融资余额超过调整后限额的,则甲方现有融资债务继续履行至到期日,但甲方不得再融资买入直到授信额度符合信用资金账户内记载的限额。

  第二十二条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资交易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

  第二十三条乙方将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交易系统公布甲方融资买入证券的范围。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应当在乙方指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买入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甲方融入资金的使用期限自甲方每一笔实际使用融入资金之日起不超过18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实际使用金额的计算方法由乙方确定,并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期限顺延的,须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甲方进行融资交易时,其向乙方融入资金的本金以甲方实际使用金额计算,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利息,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融资利息=∑(每笔融资金额×融资年利率/360×融资天数)。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承担其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全部证券交易和资金交收应支付的交易佣金、印花税、利息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甲方负担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七条甲方融资的年利率按照乙方公告的融资年利率标准执行,甲方应按照乙方公布的融资年利率向乙方支付融资利息,乙方将每日按约定利率计算甲方当日的应付利息,甲方偿还本金时扣收利息;如甲乙双方协商提前归还利息的,甲方应在其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供乙方扣划相应利息。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权自主调整融资年利率,并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交易系统公布融资年利率。对新产生的融资债务,即自公告的调整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融资年利率计算融资利息。

  乙方有权自主调整融资业务的收费项目、融资年利率、收费方式和本金计算方式等内容,并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的交易系统公布融资年利率,对新产生的融资债务,即自公告的调整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对尚未了结的融资债务,按债务产生时乙方公布利率执行。

  第二十九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甲方向乙方所欠的相应融资债务及利息。

  第三十条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信息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七章融券业务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权制定客户资质评估与授信制度,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根据甲方担保物价值变化、乙方净资本或资金使用情况变化等因素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并以乙方记载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的金额为准。甲方向乙方融入资金和融入证券的总额度,不得超出乙方核定的授信额度。由于乙方融券规模和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可用数量的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