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融资规模的指标构成

时间:2020-08-01 18:17:08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社会融资规模的指标构成

  社会融资规模的提出是什么时候?是如何使用的?社会融资规模由哪些指标构成?

  

  1、人民币贷款。

  指当地的金融机构向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个人以贷款合同、票据贴现、垫款、贸易融资等形式提供的人民币贷款。

  2、外币贷款。

  指当地金融机构向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个人以贷款合同、票据贴现、垫款、贸易融资等形式提供的外汇贷款。

  3、委托贷款。

  指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政府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当地的金融机构(即贷款人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4、信托贷款。

  指当地信托机构通过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向境内非金融性公司或个人发放的贷款。

  5、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即银行为企业签发的全部承兑汇票(金融机构表内表外并表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扣减已在银行表内贴现部分。

  6、企业债券融资。

  指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等。

  7、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

  指在本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通过境内正规金融市场进行的股票融资,包括A股股票首发、公开增发、现金型定向增发、配股、行权筹资以及B股筹资(不含金融企业的相关融资)。

  8、投资性房地产。

  指金融机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9、保险公司赔偿。

  指在当地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义务而提供的各项金额。具体包括三项,即财产险赔款、健康险赔款和意外伤害险赔款。

  10、其他。

  指在当地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向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个人以贷款合同、票据贴现、垫款、贸易融资等形式提供的人民币贷款。

  社会融资规模的原则

  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主要有四项原则:即居民原则、金融原则、合并原则和增量统计与计值原则。

  一是居民原则。社会融资规模的持有部门和发行部门均为居民部门。按照居民原则,外商直接投资、外债和外汇占款均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

  二是金融原则。按照金融原则,国债发行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因为国债发行的主体是政府,国债的发行与兑付属于财政政策的范畴。

  三是合并原则。社会融资规模包括各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实体经济提供的资金支持。因此,在统计社会融资规模时,要将金融机构相互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合并处理。在数据汇总方面,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和所有权关系相互轧差,不重复计算。例如,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的股权、相互持有的债券等等,都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

  四是增量统计与计值原则。社会融资规模是增量概念,为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也可以是当期发行或发生额扣除当期兑付或偿还额的差额。

  社会融资规模的提出与使用

  社会融资规模是一个较新的概念,201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国务院总理温在部署2010年一季度工作时也强调“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和节奏”。

  2011年初以来,“社会融资”一词出现在与金融调控有关的叙述中。1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1月30日央行公布的《2010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进一步提出,“在宏观调控中需要更加注重货币总量的预期引导作用,更加注重从社会融资总量的角度来衡量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要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强化市场配置资源功能,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社会融资规模的重要性及发展趋势

  社会融资规模将成为未来货币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从长期来看,随着金融深化和发展,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系将发生变化,直接融资规模及所占比重会逐渐增加。而“十二五”期间,推动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创新等举措的出台,也将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因此从调控银行信贷总量到控制社会融资总量是一种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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