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风险以及防范

时间:2022-12-17 14:50:42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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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风险以及防范

  民间融资的风险有多少?是如何防范?有哪些方法可以解决的?

  

  民间融资现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势头,政府部门不应忽视民间融资的存在,要进行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做出政策调整,面对民间金融的庞大规模和非公经济融资难的现实,国家应及时调整政策取向,应当把完善立法作为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首先,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着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其次,完善民间融资立法。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息贷款,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适度调整银行股本金准入的标准

  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充分发挥主体金融的作用,特别是加快金融机构布局县域和乡镇的步伐。针对约八成民间融资流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现状。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山东省农信社推出了万家小企业信贷支持活动,仅2008年,山东省各级农信社将为参与这一活动的约3000家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优惠幅度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地方政府应重视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务。同时,应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融资。

  (四)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

  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如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等组成担保体系等。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尽快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动态监测。国家尚未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具体部门,应该尽快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对银行进行风险提示,避免民间融资影响到金融稳定。

  为什么会存在民间融资方式?

  1、银行存贷款利率长期过低,民间资本投资和投机升温。

  我国长期存在银行存贷款利率过低,同时又保持了储蓄的高速增长,民间资本亟待寻找出路。由于金融创新力度不足,适合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贫乏。在一些热点行业如钢铁、水泥和房地产等行业信贷紧缩后,部分民间资本迅速介入,而市场需求也使部分热点行业获利颇丰,民间融资具有较强的现实基础。

  2、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

  随着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和金融深化,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了信贷风险管理,同时加大对低信用、高风险企业和个人的市场退出力度,对信用度较低的中小企业授信门槛提高或提高抵押及担保比例等,促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础薄弱,农村居民缺乏有效资产担保,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向居民发放贷款风险较大,因而农村居民有资金需求时,即将眼光投向亲戚朋友、同事等借款,借款的来源主要为个人积蓄。

  3、金融市场欠发达,直接融资难发展。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专门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和转贴现,即少数规模较大又掌握较多货币资金的企业对需融入资金的持票人进行贴现,只要贴现利率高出其存款利率即可买入票据,同时,只要低于其贴现利率,又可将票据转出,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4、民营企业融资法律障碍的存在。

  第一,现有融资法律存在着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目前我国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大都按融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不同所有制企业处在不同的竞争地位。如中国的《商业银行法》就有如此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助措施。”在《企业债券条例》实施过程中,发行企业债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以国家信誉作担保,风险由国家承担。中小企业至今还未能获得发行企业的债券的主体资格。

  第二,现有法律法规不利于民营企业的正常民间融资渠道。目前我国的融资活动基本上是由政府控制或管制的,民间融资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一些中小企业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也被贴上非法的标签。本章开篇所引的孙大午涉嫌非法集资被捕事件就是中小企业在民间融资难问题上的一个缩影。

  但是,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是借款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选择。而从法律角度分析,民间融资并非不合法,只是由于对该融资方式的法制保障以及相关配套体制的建设落后于社会现实,导致民间融资方式中危机四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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