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详细说明以及定义(3)

时间:2018-03-29 我要投稿

  (1)对出租人,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租赁协议;而且

  (2)出租人有权提供符合供应协议规定的设备对违约做出补救,如同承租人已经同意按照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从出租人那里购买设备一样。

  2.前款规定的权利,应按照与承租人同意根据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向出租人购买设备时相同的方式行使并且在同样的情况上丧失。

  3.承租人应有权提留根据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协议规定的设备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设备的权利。

  4.如果承租人已经行使了其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则承租人应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得自设备的收益的合理金额。

  5.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不符设备而享有针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

  6.本条不应影响承租人根据第十条在对抗供应商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1.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

  2.如果承租人的违约是实质性的,则在第5款的条件下,出租人在租赁协议有此规定时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协议并在终止协议之后;

  (1)收回对设备的占有;并且

  (2)收取将使出租人处于如同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履行协议时出租人本应取得的地位的损害赔偿。

  3.(1)租赁协议可以说明第2款(2)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2)此种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应为强制性规定,除非此种规定将导致大大超过第2款(2)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减损本项之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经终止租赁协议,则出租人无权强制执行租赁协议关于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条款,但未到期租金的价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计算损害赔偿时考虑在内。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款的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5.在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除非出租人已经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个对违约做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

  6.如出租人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其损失,则出租人不得就这部分损失收取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1.出租人可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对设备或在租赁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此种转让并不解除出租人根据租赁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或本公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经出租人同意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转让其对设备的使用权或租赁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十五条

  1.本公约在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草案的外交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渥太华向所有国家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自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经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

  第十六条

  1.本公约于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2.对于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并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的任何条约;尤其不应影响业已缔结的和将来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任何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代替其所做的声明。

  2.这些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4.如果缔约国没有根据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第十九条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内时,本公约不适用,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内时,本公约不适用。

  3.作为根据前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则该项声明自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者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

  第二十条

  如果缔约国国内法不允许出租人排除其违约或过失责任,则该缔约国可以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它将以其国内法取代第八条第3款。

  第二十一条

  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在与做出此种声明的国家的关系方面失去效力。

  第二十二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三条

  在租赁协议和供应协议均于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1)所指的缔约国或者对该条第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时,本公约适用于此种融资租赁交易。

  第二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为准。

  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应:

  (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①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

  ③根据第二十一条第4款做出的对任何声明的撤回;

  ④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将经核对无误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8年5月28日订于渥太华,正本一份,其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融资租赁是长期股权筹资方式,租赁筹资的方式之一,对应的有营运租赁(经营租赁)。

  其特点是:

  1.一般由承租企业向租赁公司提出申请,由租赁公司购进设备给承租企业使用!

  2.租赁期限较长,大多为设备耐用年限的一半以上。

  3.租赁合同比较稳定,在规定的租赁期内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这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

  4、由承租企业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险,但无权自行拆卸改装。

  5、租赁期满时,按事先约定的办法处置设备,一般有退租、续租、留购三种选择,通常由承租企业留购。

  其形式有:

  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典型形式,通常所说的融资租赁是指直接租赁。

  售后租回。在这种形式下,制造企业按照协议先将其资产卖给租赁公司,再作为承租企业将所售资产租回使用,并按期支付租金,采用此种形式,承租企业因出售资产而获得一笔现金,同时因将其租回而保留了资产的使用权。这与抵押贷款有些相似之处。

  杠杆租赁。是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一种租赁方式。它一般涉及承租人、出租人和贷款人三方当事人。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它与其他融资租赁形式并无区别,同样是按合同的规定,在租赁期内获得资产的使用权,按期支付租金,但是对于出租人却不同,出租人只垫付购买资产所需现金的一部分,一般为20%~40%,其余部分(60%~80%)则以该资产为担保向贷款人借资支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借资人,据此既要收取租金又要支付债务,这种融资租赁方式,由于租赁收益一般大于借款人成本支出,出租人借款购物出租可获得财务杠杆利益,故被称为杠杆租赁。

  融资租赁的流程

  一、企业向××中心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

  二、××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三、××中心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金融租赁公司审查。

  四、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履约担保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

  五、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

  六、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合同

  七、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

  八、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

  九、 ××中心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详细说明以及定义(3)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