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的8大原则(2)

时间:2020-11-09 19:00:24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中小企业融资的8大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的基本流程如下,可供融资租赁公司参考:

  1. 筛选拟处置不良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检查管理对不良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拟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可以是实物、债权或股权。

  2.专项尽职调查、评估。不良资产投资方基本上都要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查阅资产档案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

  3.确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风险控制、法律事务等部门拟定审核确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4.内部决策及外部批准程序。企业根据章程及其他文件规定,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形式对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决策通过;涉及上市公司的,还应按上市规则履行相应披露程序;涉及国有、公共不良资产处置的,还应报批国资等监管部门批准。

  5.拍卖、竞标、竞价转让或协议转让。有意向的投资方会与不良资产企业进行谈判,就交易价格、交易结构及处置方案等进行协商并签署协议予以确定;涉及国有、公共不良资产处置的,还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

  6.支付处置款并向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7.办理不良资产(实物、债权、股权等)交割,相关档案移交,对不良资产进行最终处置。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解析

  从不良资产处置达到的效果来看,可分为一次性处置及阶段性处置两类。一次性处置主要包括直接追偿、资产转让、破产受偿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资产托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简要介绍如下:

  1.直接追偿

  融资租赁公司可采取直接向承租人进行催收追偿、行使担保权或取回租赁资产另行处置,以及通过诉讼(仲裁)、委托第三方追偿等手段直接追偿。

  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承租企业虽经营困难,但尚未完全丧失还款能力,具备一定偿债来源的情形。直接追偿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和难度大、手段有限的特征。通过专项催收或诉讼追偿,加大承租人的履约力度,也可避免其他处置方式中的尽职调查及报批等成本投入及繁琐手续,但也会因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承租人恶意逃避债务等因素影响追偿效果。

  直接追偿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多方面增强承租人、担保人的履约动力,如违约成本、商誉、长期合作机会等,尽可能创造谈判条件,迫使承租人及担保人还款。采取诉讼手段的,应选择好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做好诉讼准备,对承租人、担保人财产进行及时保全执行等。从第三方委托代理追偿的主体而言,一般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实施。

  2.资产转让

  融资租赁公司可采取将不良资产向投资者转让,实现现金回笼目的。资产转让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处置方式,也包括协议转让非公开处置方式;或单独处置,也可打包处置。

  一般而言,公开拍卖及招投标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竞争性谈判处置方式适用于市场需求较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协议转让处置方式适用于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投资者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比较选择的资产;而打包处置方式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不良资产。

  资产转让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资产价格,通过最优方式发现资产价值,筛选最优投资者,实现最大处置效益。公开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处置方式应保证符合拍卖、招投标等法律法规,避免合谋压价、串通围标;协议转让应充分履行论证及批准程序,最大限度提升转让价格的市场化;对于转让付款,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并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3.破产受偿

  破产受偿系由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等规定依法申请破产,融资租赁公司在不得已时可通过参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进行受偿。

  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承租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租金及其他款项,担保措施亦无法实现,而租赁财产又出现毁损而无法取回另行处置,承租人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形。

  破产受偿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程序透明,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从第三方委托代理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而言,一般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实施。

  4.债转股

  融资租赁公司可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对承租人或担保人的逾期债权转为对该企业的投资入股资金,形成股权,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承租人或担保人所处行业、产品等尚有市场发展前景,仅由于阶段性资金周转不周产生负债的企业。有一点须明确,债转股并非长效机制,其真正目的不是做企业的股东,而是最终出售股权,收回债权。因此,债转股的最终结果将在企业经营成熟阶段退出。

  债转股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政策因素及具体操作,因债转股是国家产业转型的全新金融工作,政策性很强,目前商业银行债转股仍面临《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瓶颈,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债转股目前并无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从融资租赁风险控制角度亦不排除会出现不利政策影响,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应紧扣国家政策动态,适时对不良资产工作进行调整;同时,目前对于债转股操作方式并无统一标准,其操作难度较大,涉及大量论证、尽职调查及评估工作,并涉及复杂法律关系架构及法律文件签署,尤其是退出机制的操作难度较大,从第三方委托代理参与债转股程序的主体而言,一般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实施。

  5.资产重组

  作为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可自行或参与资产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置换、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并购等(广义角度,债转股、协议转让等方式亦属于资产重组范围,本文仅作狭义理解)。

  该处置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或具有经营特许、上市公司或有大型企业支撑的企业,可通过重组增强还款能力、增强担保能力,融资租赁公司也可将不良资产直接转化为现金、实物资产或股权资产,以实现重组权益。

  资产重组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前期调查及程序要求,资产重组的核心实质是履约变更,而对新履行方式,如抵债物,置换资产,或是企业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等,均涉及重启大量论证、尽职调查及评估工作,重新确定履约主体、方式、期限等;而履约变更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均有繁杂的审批或披露程序要求,建议委托律师事业所参与处置;另,亦须注意目前实践中较为普遍的政府主导因素。

  6.资产托管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遇到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力不强,回收过程过长及人才不足的问题,可考虑将不良资产委托专业机构执行,通过社会化服务,解决融资租赁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后顾之忧。根据不良资产的类别,可考虑不同专业机构。逾期债权可考虑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代为追偿,房产、土地等可考虑委托房地产、物业公司代为经营;机械设备、材料物资可考虑委托厂商代为销售和租赁等;车辆、飞机等交通工具亦可考虑委托专门汽车租赁、航空公司等进行经营管理;从集合专业的长远发展看,对融资租赁债权、资产管理处置,以及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熟悉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将是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托管合作的主要机构。

  资产托管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如何确定受托方具备合理经营管理履约能力,首先应对受托企业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其次在管理过程中,对受托方的经营管理能力及资产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

  7.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公司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租金等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信用增级,经交易市场进行出售流通,据以融通资金,资金回笼。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发起机构、信托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和证券投资机构。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已处于探索阶段,华融金租、河北金租、工银金租、海通恒信、融信租赁、狮桥融资租赁,以及重庆的华科融资租赁等相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方式的具体实施关键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要求,一般而言,证券化资产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保证。

  具体而言:资产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量;本息偿还能够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资产的抵押物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其对债务人的效用很高;资产具有标准化和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因此,并非所有不良资产均可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公司需制定不良资产分类程序和标准,从不良资产中筛选有效资产,并通过信用增级吸引投资者实施证券化。

  建议可考虑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资产证券化过程协调和谈判工作、以及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保证资产证券化质量。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受让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的法律限制

  从商业银行角度,一旦贷款无法按期收回而转化为不良资产,如不能及时处置过度积聚将导致资产负债结构恶化。商业银行一般将不良贷款债权向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但也存在未纳入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的部分不良贷款,即向社会投资者转让,法律理论及司法裁判对此认定亦存在较大争议,持否定态度的人主张:贷款等金融业务只能由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机构来经营,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如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的,该受让方因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笔者倾向性认为,社会投资者受让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存在一定法律限制,具体如下:

  1、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无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规定:“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其认为贷款债权转让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2、不良贷款债权向非金融机构转让操作中的限制:

  (1)涉及金融机构内部批准程序。上述银监办发[2009]24号文件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另,《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规定:“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因此涉及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则还包括国资委批准。

  (2)借款人、保证人、资产真实限制及回购禁止。《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1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02号)》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信贷资产转让中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征求保证人意见(如不同意则更换保证),且要求资产真实转让,禁止回购等义务。笔者认为,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应不低于上述要求。

  (3)公开程序要求。上述银监办发[2009]24号文还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4)债权追偿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中对于地方政府等优先购买权及案件不予受理情形将为不良贷款债权受让投资主体造成债权追偿限制(具体下文分析)。

  3、对融资租赁公司受让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的建议:

  (1)尽量不涉及国有资产的贷款债权,即使涉及最好取得国资委的批准文件等。

  (2)审查贷款债权有无转让限制,如主管部门禁止性规定、合同禁止性规定等,至于银行是否向银监会报告取得同意,鉴于商业银行一般比较强势,视情况是否作为其陈述保证载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