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审计提示

时间:2021-04-26 14:41:18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2017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审计提示

  投融资平台,大家知道哪些信息?下文是有关2017年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审计提示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2017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审计提示

  一、平台公司直接融资的一般要求:

  1、企业三年连续盈利(私募要求两年);

  2、企业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产品的一年利息(私募要求两年);

  3、企业资产中不得含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

  4、企业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总收入)与补贴收入之比大于7:3;

  5、企业应收政府性款项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20%;

  6、企业资产负债率65%—75%(主体评级AA+可以放宽到70%—80%)

  因此,公司要实现可持续融资功能,一般都需注入匹配的资产(土地、项目、委托开发等),有稳定的主营业务,且通过政府补贴实现利润,覆盖利息支出为目标。

  二、平台公司发债审计中与土地相关资产及收入的审计要点:

  1、平台公司与土地相关的业务模式

  平台公司有关土地的取得、经营、收益的模式,不尽相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发债审计时应充分了解与土地相关的业务模式及流程,并结合其业务模式的具体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关注平台公司与土地相关的业务模式,主要应着眼于了解其取得土地的来源、土地的性质、土地的权属、土地的用途、土地的经营模式及其获取收益的模式等相关情况。

  2、平台公司取得土地的主要方式

  平台公司的土地主要是来源于地方政府注入(地方政府须经法定程序以出让或划拨程序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2012年12月24日前,还可能存在地方政府将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的情况,但自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之日起,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或通过招、拍、挂程序购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平台公司与土地相关的业务模式及收益模式

  平台公司取得土地的性质、权属不同,其与土地相关的业务模式及收益模式则有所不同,通常存在以下模式:

  (1)政府将储备用地注入平台公司(限于2012年12月24日前),并委托其进行储备用地的整理,如: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以使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平台公司将整理后的土地交付政府,整理成本报土地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主管财政部门按成本加成原则将资金划付平台公司,平台公司获得土地整理收入。

  (2)政府将储备用地注入平台公司(限于2012年12月24日前),并与其签署储备用地整理、挂牌后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一揽子协议。平台公司完成土地整理工作并将土地交付政府,于土地挂牌后获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收入。

  (3)政府将建设用地以划拨的方式注入平台公司,并委托其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或不包括运营)、移交,或由政府回购。对应的业务模式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如:建造合同、BT、BOT、代理。

  (4)平台公司将政府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取转让收入。

  (5)政府将商业用地以出让的方式注入平台公司,一般只为增加平台公司净资产。

  (6)平台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并支付土地出让金购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当地政府将属于本级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返还给平台公司。

  4、针对土地资产的确认应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针对土地资产的确认,应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应重点围绕土地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列报这五项认定设计并实施审计程序,并应结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土地流转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土地流转交易的真实性。应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获取审计期间内各期土地资产增减变动明细表,以总括了解各期土地的期初数量及余额、本期增减数量及金额、期末数量及余额,并注明各个地块的权属类别、权属证书编号、权属期限、土地性质、用途等相关信息;

  (2)查验各期取得或结存土地的权属证明原件、批复文件,保留并索引相关复印件或扫描件;对于土地权属证明存疑的,应到核发权属证明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档案调档,以获取土地真实性、合法性相关证据(如:对于划拨用地,应调阅土地档案中的国土局土地划拨决定书);

  (3)对于政府注入的土地,应检查初始确认的价值依据,获取并复核评估报告,结合土地的权属类别,复核评估报告前提假设、评估方法及评估价值的合理性,结合土地的用途及业务模式,检查土地入账会计处理(会计科目及计量)的正确性;

  (4)结合平台公司土地相关的业务模式及土地的用途,检查存货中与土地相关的成本归集与结转是否真实、完整;

  (5)对于各期减少的土地,应检查相关交易合同、土地流转手续的办理情况、土地权属的注销情况、土地摊余价值是否足额结转至相关的成本、费用;

  (6)对于期末结存的土地,应实施土地实地勘察程序,以获取土地存在性的证据,并同时关注土地的使用状态与其业务模式及收益模式是否匹配,必要时,应利用专家工作;

  (7)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复核各期持有期间是否足额摊销;

  (8)对于期末结存的土地,应获取地块所在地同一地区土地市场同类土地市场价格信息,以复核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9)审计人员应注重应用被审计单位土地资产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官方网信息,以及时获取相关土地登记、征地、收回、交易(如:招拍挂公告、招拍挂结果公告)、权属等各项信息,以有效印证被审计单位土地资产相关权属、交易等信息的真实性。

  5、针对与土地相关收入确认应实施的审计程序

  针对与土地相关收入确认,应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应重点围绕土地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列报和披露这六项认定设计并实施审计程序,其中,应尤为关注其真实性、准确性、分类及列报,在审计过程中,应结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关注土地流转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土地流转交易的真实性,关注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应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获取审计期间各期土地相关收入明细表;

  (2)获取土地相关交易的合同、政府批文、权属变更记录,检查交易的真实性及其土地流转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如:对于政府回购土地,应检查土地权属是否注销?是否履行回购公告?对于土地出让金返还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检查相关土地招拍挂信息);如对土地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存疑,应到土地所在地主管国土资源局调阅土地档案,以通过获取土地变迁过程,印证相关交易是否真实;

  (3)结合土地相关交易,了解实施过程并获取适当的证据,如:对于储备用地整理,应关注企业是否真实实施了相应的储备用地整理工作?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发生?入账是否完整?对于没有交易实施过程、仅有相关合同、批文的情形应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

  (4)检查与该项交易相关现金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对于获得的储备用地整理收入,应获取资金拨付凭证,检查资金来源是否来源于当地财政部门,是否注明款项用途?注明的款项用途是否与储备用地整理收入相关?

  ▲对于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收入,应获取资金拨付凭证,检查资金来源是否来源于当地财政部门,是否注明款项用途?注明的款项用途是否与土地出让金返还收入相关?

  ▲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获取资金进账单,检查资金来源是否来源于与转让协议或招拍挂结果公告一致的受让方?

  ▲对于未取得现金流而应收挂账的收入,应获取相关协议并检查其挂账的合理性,并检查期后回款情况,对于以应付款冲抵应收款的,应获取相关协议并检查其抵账的合理性,同时应结合其业务模式分析其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从而综合各项证据判断该项交易的真实性;检查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收和其他应收合计是否不超过净资产40%?

  (5)获取土地交易时点的价值依据,如:取得并复核评估报告、查询同一地区、同类地块的市场价格,检查交易金额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明显高于同类地块市场价格的交易,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并综合判断各项相关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

  (6)对重大交易实施函证,以获取相关交易真实性、准确性证据;

  (7)结合土地的来源、土地的性质、土地的权属、土地的用途、土地的经营模式及其获取收益的模式等相关情况检查与土地相关收入的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审计人员应尤其关注土地收入与相关土地权属性质是否匹配、交易相关各项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对于证据之间矛盾之处应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

  (8)检查收入的分类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涉及BT业务、政府补助及土地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的,应在遵循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具体业务模式进行判断。

  6、应关注与发债业务、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1)平台公司土地注入方式应符合规定:

  (2)注资必须合法合规,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政府办公场所、公园、学校等纯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禁止林权注资。

  (3)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划拨用地的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中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5)注入资产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及变更工商登记。

  (6)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注入的土地资产除经评估外,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划拨、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应证明原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

  三、关于发债企业的利润构成分析:

  1、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关注其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是否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这里的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2、关注补贴收入的真实性及税收减免的合理性

  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补贴收入较多,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发债企业取得补贴收入的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地方政府往往对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有大额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相关税收减免是否有相关的政府批文,是否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取得其他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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