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创业公司融资协议怎么签

时间:2017-08-22 我要投稿

  不清楚有多少人在创业或准备创业,如果说没有一个强大的毅力和强健的体魄,那我还是劝您打消念头,剩下的内容也可以不用听了。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互联网创业公司融资协议怎么签,更多创业融资信息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前两天法律e讲堂的小助手给我布置了作业,让我就创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谈谈我的和看法。这个题目老实说有挑战,原因有两个:一是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千奇百怪,很难一一总结和归类;二是我个人执业上的方向更多在资本市场相关业务,例如境外上市、A股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购重组等领域。考虑到我自己也有创业经历,身边很多朋友也曾经或正在创业,从平时与他们的沟通和交流里头,我也多少对创业的艰辛和陷阱有所了解,所以我就硬着头皮答应下来,跟大家聊聊我看到、听到的创业里都有些什么法律方面的经验、教训。有讲得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包涵和指正。

  以我自己的经验来看,创业绝对属于职业成长过程中最苦逼的一条路,要定方向、找人、找钱,此后还有无穷尽的问题需要落地,比如市场开发、运营管理。在我二十来岁的时候跟几个兄弟一起做的第一个,跟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当时决策很快,觉得是个机会就杀进去了,但后来整个生意跑起来,感觉风险重重,想快速打开市场必须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很多时候还要面对冷眼甚至屈辱,可以说跟我们的设想有很大差距。后来这个项目活了下来,到现在也还没死,但最近的政策转向,我们已经决定要关闭它,因为市场空间越来越小。

  我自己的体会,一是机会看着遍地都是,真做进去、做深入了才发现有多难;二是创业很考验人的韧性和承压能力,能看准一个方向,坚持做并且把它给做成,所谓做成比如IPO或者被并购,即实现个人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能坚持做到这点就非常了不起。

  不清楚有多少人在创业或准备创业,如果说没有一个强大的毅力和强健的体魄,那我还是劝您打消念头,剩下的内容也可以不用听了。

  虽然现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很多人把创业等同于互联网行业的创业,但其实不然,自己开个饭馆好好做,不见得就不是创业。开饭馆也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也很艰辛。前两年有篇用互联网思维做餐馆的文章火了一阵,朋友圈里老能看见,真假无从考证。说的是江苏的小伙在菜市场旁边搭个小餐馆,一年做出百万级的利润,他怎么做的呢?文章大概讲到了几点,一个是菜式固定,只有二十五道菜,多了也没有;二是有免费的小菜让顾客觉得占便宜;第三点是小伙有眼力,跟客人侃山递烟的。文章很有意思,不过我的感觉,要是谁开餐馆都照搬这几招,恐怕就有点危了,照这么说不会抽烟还开不了饭馆了?所以说开个餐馆跟做个百亿级、千亿级的市场,本质上来说都可以理解为创业,但又不一样,开餐馆从律师角度去看需要个实体去承载它,可能只需办个个体工商户的执照就能把这个事做起来,当然也需要税务、卫生相关的手续。如果一开始定位即百亿级或千亿级的市场,就会更谨慎的对待,会考虑设立一家公司,怎么规范的运营使公司持续地做大做强。这完全是两个思路。所以我今天要讲的和大家所理解的创业是一致的,我主要讲当前互联网行业或者TMT行业的创业所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要讲的内容简单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与人相关,创业者包括创业核心团队的成员;第二个方面跟钱相关,主要是找投资及相关内容;第三个方面与事相关,项目本身常见的法律问题。

  

  创业公司人员风险防范

  (一)初创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

  先举个例子,之前有朋友跟我要合伙人协议的模板,目的是他们几个合伙人创业,认为总要签个东西。这个我就很无语,问他为什么一定需要合伙人协议。他解释是他们几个人是创始合伙人,当然要签一个合伙协议。可能互联网圈喜欢用合伙人这个词,包括相关电影对这个概念讲得太多了,多少对大家有些误导。实际上,要去开拓新的事业或者生意总是要一个载体去承载和运营,或者简单地说,能够盖得出一个章来,能够开出发票来。很多人会认为我们既然是合伙人,那么我们就要开办个合伙企业。但是事实上,这种想法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合伙企业本身在合伙企业法上有清晰的界定,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不管你选择哪一种,总要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我很奇怪他们为什么会选择合伙企业去运作这个创业项目。如果没有特殊的考虑,我们都会建议创业者设立公司,由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作为业务运营的主体。这么做的好处何在?公司法中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都是实行有限责任制的,也就意味着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以其在公司中的出资份额来确定的。假设公司资不抵债,需要破产或清算,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不可以主张要求公司的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这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创业者来说是更好的、更优化的选择。

  至于公司形态是选择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就要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作为初创企业,我们的建议是选择有限公司,因为较之股份公司,其在公司治理上没有那么多硬性的要求,股东股权的转让也相对灵活。对初创期公司来说不会有太多法律上的限制。

  举个例子,如果一开始就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态,有个创始股东想离开,这个时候就要退股,把他的股份从公司中清出去。这个时候就会面临一个障碍,因为公司法里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后一年之内不得转让,如果采取股份公司这种公司形态,这个问题就会很棘手。相比来说,如果采取的是有限公司这种形态就会简单很多,至少不会存在不能转让股份这种情况。所以,即便有雄心壮志,以上市为目标,也没必要在一开始就设立股份公司。

  (二)创业团队人员选择

  我刚才就人的因素的第一个问题,即采取何种公司形态做了简单介绍。接下来讲第二个问题,就是需要找什么样的人。老实说这个问题不是我的专长,需要大家自己研究、琢磨需要找什么样的人才能把自己的班子或团队搭建好。如果你是偏技术,可能就需要找更偏向市场、运营的人。我要讲的是,团队搭建好了,接下来在法律上是不是要采取一些行动?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操作不当时容易出问题的一个环节。创业的过程很难一帆风顺,在运作的过程中会碰到各种问题,经历过创业的人都知道,经常会吵红脸、拍桌子,有互相质疑的情况发生,最终有人离开创业团队也是常有的。所以,我要跟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当大家确定了采取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态后,建议创始股东之间签订股东协议,目的是规范创始人股东之间的争吵,约定如何处理。股东协议是股东就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合意,它跟公司章程不同。公司章程往往受限于公司法的强行要求,有一些条款是不能随便更改的,但股东协议不同,股东可以就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讨论,谈清楚之后形成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通常要写的内容,照常理就能推出来,无非是谁和谁?要做什么事?彼此之间的分工是什么?谁需要负责市场?谁需要负责运营?公司的治理结构怎样?这些都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一般有限公司在成立初期都不会设立董事会,而是设立执行董事,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执行董事或CEO很难完全左右创始人股东的想法,每个人想法不一致的时候,时间会浪费在争吵上,效率会很低。我的建议是,提前在股东协议里约定创始人股东之间沟通的规则,以及决策的程序。另外一点,在股东协议里约定股东如何退出?退出的条件是什么?谁来承接他的股权?及以什么价格转让股权?这些事项都要在股东协议里明确。

  举个例子,我曾经接触过的一个创业公司的,该公司经营了5个月左右,股东之间运营思路出现重大分歧,有股东提出要退出。这时候CEO(大股东)就需要分别做股东的思想工作,挽留或者其他方式好聚好散。在公司有起色的时候再去谈就比较费时费力,不如在创业初期就这些问题确定想法,并落实到纸面上,到时按照约定执行。

  (三)核心人员的法律风险

  这方面问题主要靠劳动法规范。法律e讲堂中有很多优秀的劳动法方面资深律师、专家开过讲座,比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威律师、王蕾律师,大家可以听听他们是怎么讲解的。我主要讲两点。

  第一点是保密问题,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比较关注,重要数据、商业秘密以及技术上谨防被人抄袭的内容,都需要保密到位。

  第二个问题是竞业限制问题。竞业限制就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个时间段之内不能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相似或者互相竞争的业务。这种条款、协议很常见。

  从律师的角度看,创业公司如想有好的融资表现,我是建议公司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例如产品研发成功、市场开拓阶段,发展方向无大问题时,就需要考虑把核心人员的保密协议落实到位。

  (四)期权设计的重点问题

  很多人不愿意在创业公司里只领死工资,与此同时,创业公司又没有太多资金支付高工资,这时候可以激励员工走下去的动力就是可以分享公司发展壮大后的成果。关于期权的问题,法律e讲堂之前邀请的律师有讲到过,讲得也很深入,我仅简单讲两个方面。

  第一,期权常见做法是分批发放、分批行权。即会有第一期、第二期的期权,这根据公司期权池的大小以及公司不同发展阶段来确定;第二,针对某些员工,为防止其拿到股权之后出现工作不积极、懈怠情况,就不让其一次性拿到。

  期权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说,有的拿到期权的员工只有分红权,有的还可以有表决权,有的还可以被某个股东或者持股公司代持,员工只在代持股东或者持股公司层面享有公司未来分红的权限。

  二

  创业公司融资风险防范

  融资问题即钱的问题。谈到融资问题,很多人会关心我的公司值多少钱,我能赚到多少钱。经常有人会问我,他的项目值多少钱。老实说,互联网初创公司的估值我并不清楚它背后的估值的模型或者逻辑,它跟已经成型的传统产业还不一样,比如说有PE的估值、PB的估值,这些都是已经成型的传统做法。但是互联网恰恰相反,可能只是有一个idea就能价值上千万美元,甚至更多。反而有些已成型的公司,盈利也不错,但是估值不高。从我接触的诸多项目来看,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去和投资人谈,至于怎么谈的问题,大家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对待了。融资方面我要跟大家分享两方面,第一是融资常见程序,第二是融资、投资协议中常见条款如何理解。

  (一)融资常见程序

  有过融资经验的人可以直接忽略融资常见程序。

  首先要找投资人约谈,较深入聊过之后,投资人会出具termsheet(条款清单)。termsheet是表明投资人与准备融资公司之间未来要谈的一些条款或者框架,比如估值方法、投资人占股比例、投资额、是否委派董事等。一般来说,term sheet类似于意向书,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是一般情况下,term sheet中会有两个条款有法律效力。第一个是排他性条款,即准备融资的公司如果与投资人签的条款清单中有排他性条款,一定时间内就不能再找其他投资人寻求融资。第二个就是保密条款,整个事情在没有对外披露之前不能向第三方透露。保密条款需要讲得不多,重点是排他性条款。

  从投资人角度来讲,投资人肯定不希望创业公司同时和其他投资人约谈和接触。从创业团队角度来说,排他期多长合适?这需要慎重考虑。我之前看到过极端的情况,排他期约定为半年,这确实太长了;现在两三个月的都有。对于创业团队,需要做好心理准备,在没有谈其他的投资人的情况之下,这个投资人是否能投?以及公司能否撑过几个月的排他期?我建议大家在寻求投资的时候,重点了解下投资方的决策程序如何,会不会拖得时间过久,大的投资或者小的投资,投资方的权限要到什么程度,这都需要创业公司了解清楚。如果说,投资方的决策程序比较拖沓、时间长,排他期又不能找其他投资人,有可能在投资人投资之前创业公司资金链就断了,创业项目很可能就黄掉。所以,在排他期以及与之相关投资方决策的速度方面,创业公司要有很好的把握。

  term sheet签过之后就是尽职调查,投资人需要就投资风险、可行性做个论证,就企业在技术、市场、运营、财务、法律方面有无致命的硬伤,是否会导致投资的失败。当然,风投方也清楚,投资的项目失败概率很高,但是他们要尽可能降低失败概率,尽职调查就成为必经程序。

  尽职调查之后就是投资人内部决定投与不投的决策程序。往往大的项目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小的项目权限就会下放。最终决定要投资,就会签订投资协议。

  (二)投资协议常见条款

  投资协议根据公司的不同、投资方投资风险偏好的不同,会出现特定化的条款,我在执业过程中也常碰到,这方面就不细说了。我主要讲有哪些常见的条款。

  1从投资人角度

  第一个常见条款就是投多少钱占多大比例,也就是估值的问题。这个需要跟投资人去谈,具体就不多说了。

  第二个是投资款的用途,这在投资协议中会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个是所谓的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这需要创业团队重点关注。相对于创始团队来说,投资人是信息不对称中相对弱势的一方,有些情况是投资方不了解或事前没有想到的,这些情况它会寻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层面有一票否决权。这个可以理解,但往往过度情况下会限制创业公司的活力。这方面没有统一的格式或者格式性条款,只能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

  第四个常见条款是优先权,即创始股东不能优先于投资人分红,也不能优先于投资人获得公司破产清算的财产份额。投资人一般不希望创始股东先于自己获得利益。

  第五个常见条款是反稀释,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公司将来再引进新的投资人,把公司的资本金扩大,势必原先投资人的持股比例会被摊薄。投资人对此会要求增加一项权利,即引进新的投资人的时候,它可以同样的价格追加投资,保持其持股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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