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08-18 我要投稿

  为规范引导基金的使用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更多热门创业项目请您继续访问(chuangye.yjbys.com)。

  为推进马鞍山市科技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批准设立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新的天使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天投企业),引导天使投资机构(人)向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我市初创期成长型企业投资。为规范引导基金的使用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并引入资本背后市场、管理、产业、上市融资等丰富的创业资源,助推初创期成长型企业快速成长。

  (二)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是指在马鞍山市注册设立,企业纳税所在地在马鞍山市,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创新型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早期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新设企业不完全受本条指标限制。

  3.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成立超一年的企业原则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营业收入的5%以上。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集体决策、市场运作、尽职免责”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组建参股天投企业,参股天投企业主要投资我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和天使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天使投资机构)。

  (二)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且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天使投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管理企业需合法设立和持续经营,其中天使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须为非独资企业;

  2. 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 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企业天使投资的成功,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4.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 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引导基金规模6000万元,由市政府安排科技专项资金组建。首批到位2000万元(在首个项目获批后十日内拨款到专户),余下部分分四年按1000万元/每年的进度逐步到位。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及投资收益等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引导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江东控股集团委派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运行方式、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

  (二)安徽省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以下简称出资人代表),引导基金资金以专户资金方式由高创投托管。

  高创投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履行股东或合伙人职责,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与合作方签订协议和出具书面文书等;

  2.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股权投资评审规定,配合管理办公室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3.监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份额,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或退伙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及参股天投企业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对参股天投企业投资有违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对外投资需及时报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高创投按照引导基金专户资金额度提取管理费(5000万元以内提取1%,500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0.5%)。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引导投资所发生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或退伙等支出。

  (四)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引导基金应选择1家我市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所产生利息部分作为引导基金的自我增值和补充。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管理办公室出具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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