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问题分析

时间:2022-05-13 02:08:32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问题分析

  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活动,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担保人提供担保,来提高被担保人的资信等级。另外,由于担保人是被担保人潜在的债权人和资产所有人,因此,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甚至参与其经营管理活动。

  一、信用担保概述

  以信用担保为中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发展和成熟于欧美、日本等地区和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迅速涌现各有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造了一定效益,但由于多种原因,也制约着其本身的进一步发展。本章重点分析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实际提出了建立在保项目的预警系统,健全审保偿分离制度,完善反担保措施,实行风险分担、资金补偿、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对策。

  信用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银行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已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但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等原因的制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还未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主要间题,提出风险防范对策,以促进担保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问

  1、 规模较小、出资分散、风险增大。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小规模和大数量。有的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较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

  2、 资金来源的单一。大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设有民营担保公司。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担保的需要。而且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注人,规模又小,缺乏资金补偿机制。现在许多地区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担保规模较小,没有补偿机制。

  3、 政府不适当干预和政策的不连续。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如果政府行为得不到制约,政府就可能会以出资人身份不适当干预担保业务活动,信用担保就会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担保。虽然政府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领导说了算、领导定项目造成呆坏账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另外,信用担保机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资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减少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注人,担保机构就难以为存。

  4、 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尤其是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由于近年来的盲目扩张,担保机构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可以说是政府官员从事担保,很难说了解担保业务。而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是依靠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的。目前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匾乏,严重制约着中国担保业的发展。有些担保机构由于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识别、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已出现因代偿过多,无法履行保证责任,进人清算破产程序等严重后果。

  5、 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我国中小企业面广量大,虽然不乏信用优良的企业,但从整体而言,由于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有的中小企业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规范;有的缺乏偿债意愿;有的采取非正当手续“逃、废、甩、赖”债务。

  6、 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税赋的承担上,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也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但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人民币I00万的收益只是银行的I/10,而风险却是银行的10倍。

  7、 缺乏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从国内担保业的法律环境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也于2000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于同年12月 13日施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不够。因此,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虽然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业整休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难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问题分析】相关文章:

分析企业内源性融资问题04-01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问题与对策11-14

企业融资的策略分析11-25

融资租赁:中小企业的融资良方10-21

融资担保公司章程范本03-23

企业融资:14种主要融资方式分析比较04-16

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04-14

融资租赁公司的通道业务分析03-24

房地产融资渠道分析10-13

项目融资中的风险担保有哪些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