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与企业经营

时间:2021-03-04 16:54:31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融资租赁与企业经营

  一、 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二次世界大战后,首先由美国的企业家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组合后而形成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1952年,美国加州一食品厂的董事长叙恩·费尔德接到了大批量的定单,在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添置设备以满足定货生产的情况下,采用了长期租赁设备的方式来进行生产。此前,在人们的意识中,租赁是人们在寻求对某种物件的短期、临时需要时而首选的方式;而对于长期使用的物件,人们更习惯于购买。而叙恩·费尔德,在采用了长期租赁以后,立即以企业家的深谋远虑,充分认识到这种长期租赁是一种资金融通的有效工具,特别是在当时金融市场尚不够发达,企业外部资金来源有限,而战后的百废待兴与科技革命进步使企业对资金需求急剧增加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有生命力的信用新形式。于是,叙恩·费尔德于同年在美国创建了第一家这种专门以满足承租人指定的租赁设备进行资金融通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后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专门从事对承租人选定设备的长期租赁,即融资租赁,从而开辟了现代租赁的新篇章。

  融资租赁的基本含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事实上,出租人除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处置权外,将关于租赁设备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其与该设备有关的维护、保养、培训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都转给了承租人。对承租人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了融资的目的。

  资金融通是融资租赁产生之初的最基本的功能。伴随着世界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业内的竞争不断加剧,为了在竞争中不断取胜,出租人在租赁投资中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提供的附加服务也越来越多,从而使融资租赁方式在资金融通之外又具备了更多的功能,相应地,也给承租人带来了更多的便利。

  二、融资租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能够发挥那些作用

  承租人、出租人与供货商是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基本当事人,三者通过买卖合同、兼有传统租赁和金融特征在内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对与不同身份的当事人,融资租赁可发挥不同的作用。

  (一)对出租人而言的投资功能

  融资租赁业的出现,为社会投资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在租赁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投资人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建立租赁公司来经营租赁业务,还可以通过投资于租赁基金、杠杆租赁等交易,只投资但不参与经营来进入租赁行业,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例如,美国、前西德及日本等国在实施投资税收抵免这一刺激本国投资需求政策时,许多投资人既希望获得政府的投资税收优惠,又不需要在本领域扩大投资时,通过参与杠杆租赁,不仅取得了享受投资税收抵免的资格,而且由于在杠杆租赁交易中,投资人的投资额只需达到租赁物件购置成本的20%--40%,就可起到财务杠杆作用,从而可带动债权人提供租赁物件购置成本的 60%--80%的无追索权的贷款,而投资人在申请税收抵免时,以租赁物件的购置成本作为租赁投资总额,进而作为投资抵免的基数。这样,杠杆租赁交易中投资人投资额的杠杆作用,不仅体现在资金筹集上,更体现在税收抵免中的投资额的扩张上,达到了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多的税收抵免的功能。再如投资基金,是一种将投资人的投资专门投向租赁交易的投资基金,投资人从租赁交易中的收益而获得股息回报。根据我国现行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体制,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和经过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才有合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资格。但是,近几年来,在我国租赁市场上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倾向,一些民营资本扰我国的需求不足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在运用财政政策扩大需求时,仍局限在通过政府支出直接形成消费和投资需求,还未尝试运用财政支出的杠杆作用,如投资税收抵免、贴息、信用保险等措施,来带动全社会投资规模的扩大。一旦我国财政实施这类措施后,就会给我国租赁投资带来新的生机。

  (二)对承租人而言的融资功能,尤其节税型的融资功能

  以融物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基本功能。但融资租赁的优势还不仅如此。由于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当租期短于租赁设备法定耐用年限时,承租人可以按租期作为租入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盈利企业,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可以使其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从而使租赁融资成为一种具有节税功能的融资方式。

  (三)对厂商类出租人的促销功能与对承租人的期末租赁设备所有权灵活处置便利的融资功能租期内出租人租赁投资回收方式的全额清偿与非全额清偿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租期结束时租赁物件所有权处置方式的灵活多样性,是融资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而出现的新特点。

  在较为成熟的租赁市场,根据租赁物件特性的不同,出租人在决定基本租期内租金计算基数时,可以以其全部租赁投资作为计算的基数,即全额清偿;也可以租赁投资的一定比例,如80%,作为计算的基数,即非全额清偿。非全额清偿意味着出租人未能在基本租期内收回其全部投资。出租人租赁投资回收方式的不同,同时也就决定了在基本租期结束时,租赁物件所有权处置方式的不同。在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出租人多以名义价格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而在非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出租人可接受承租人退租的请求,也可以公平市价向承租人转让或续租该租赁物件。这种具有融资租赁法律基本特征但又非全额清偿的租赁安排,是融资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形式,在世界所有融资租赁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被称为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国外的这种经营性租赁与我国租赁业中原有的经营性租赁的概念,名称相同,但内涵却完全不同。

  这种非全额清偿的、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有退租、续租或留购三种选择权的经营性租赁,给承租人带来的有利之处是:一方面降低了其在基本租期内的还租压力,另一方面,也是更为主要的,承租人将租赁物件所有权的风险转给了出租人。也就是说,租期结束时,当该租赁物件不再适合承租人需要时,承租人可以选择退租;当承租人还想使用该租赁物件时,可选择续租和留购,由此给承租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