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收取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时间:2023-03-09 07:08:38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跨年收取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我企业2007年度一次性收到的3年的租金收入,当时是按租赁期限确认收入,2008年汇算时是否要做调整?
  答: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提示:2007年一次取得3年的房租收入300万元,假如是按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处理的(即: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当时只确认收入100万元,现在就要用300-100,200记入当期收入。
 

【跨年收取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相关文章: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04-04

明确特许权项目的品种05-03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直租、融资回租?07-27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利息05-19

向用户收取的管网配套费如何缴税06-07

关于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问题05-15

房屋营业税怎么收取 房屋营业税由谁出06-13

什么是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10-19

信用担保收入是否纳税?05-10

信用担保收入是否纳税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