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红还需要按照税率差补税吗?
问:2008年内资企业从外资企业分回2007年的利润(注外资企业不是定期减免的),是否要补税率差,税法规定?
中税网财税专家王骏:该内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属于股息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既然该内资企业分回的是外资企业2007年的利润,2007年的利润进行分配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肯定在2008年度,因此该内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分红属于其2008年度的收入(所得),应当适用2008年的税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该内资企业取得的上述分红显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的条件,无论作为投资方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等于、还是低于被投资企业,都不需要考虑税率差,不涉及补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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