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怎样核定其营业额?

时间:2020-09-01 20:20:49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怎样核定其营业额?

  税务机关认为我企业确定的价格明显偏低,要重新核定营业额,请问他们在核定时按什么依据核定的'呢?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附:吉地税流字[1999]253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对成本利润率进行调整,最低限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文化体育业为10%;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为15%;娱乐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为20%。
  提示:对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会根据以上规定按顺序重新核定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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