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费税率

时间:2021-05-07 14:10:00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建筑工程劳务费税率

  长期以来,建筑装饰行业在施工用工结算上始终处于“尴尬”状态,主要体现在对工人结算时的税务环节上,一句话诠释就是:合规成本太高,不合规风险太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劳务费税率的问题,欢迎阅览。

建筑工程劳务费税率

  建筑业分包的劳务费应缴税吗?税率多少

  1.劳务派遣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1.1劳务派遣的概念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1.1.1“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1.1.2“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1.1.3“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1.2劳务派遣产生的背景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他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1.2.1大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是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产生的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体制内积存了大量的低效率和无效率劳动力。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企业开始控制人员数量增长,并精简人员,劳务派遣成为企业避免直接冲击社会、进行正常裁员和非正常裁员的重要渠道。

  1.2.2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是劳务派遣型就业产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逐步产生了劳务派遣的机构和功能。

  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于是,有关部门将他们组织起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另外,也有一些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增加自己的收入。另外,随着大中专学生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很多毕业生也通过劳务派遣来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基础。

  总而言之,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不但满足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也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服务,体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特点。

  1.3劳务派遣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

  劳务派遣是劳务经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从我国的实践看,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3.1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到2000年止,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50.0%,而农村从业人数却占到全部从业人数的70.1%,就业的城镇化率严重滞后。由于农村人口增长即新增劳动力增长远快于城镇,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任务十分艰巨。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劳务派遣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一是输入地有关部门成立劳务派遣机构,将转移劳动力集中管理起来,包括住宿等问题,以满足当地对转移劳动力的'需要,如天津的做法;二是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机构,有针对性地帮助输出地劳动力转移就业,如山东的做法。跨地区劳务派遣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有助于一部分转移能力不足的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就业;二是使跨地区就业更具有确定性,避免了以往劳务输出中的盲目性;三是使转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障。总之,跨地区劳务派遣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1.3.2使灵活就业组织化,有利于解决供需错位问题,降低风险

  以家政服务公司为例。目前,家政服务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办的;二是民营的;三是街道社区开办的社区服务中心中。其中,大量的是中介性质的,即公司收取双方的中介费、押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中介性质的家政服务对三方的风险都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公司,经常发生服务人员或客户违约的事件。劳务派遣型家政服务公司的出现解决了上述问题。

  1.3.3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

  劳务派遣在我国的特殊作用之一在于,它被作为一种利用现有资源、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和就业的行动,促进了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

  1.3.4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

  劳务派遣满足用工单位需求的微观功能是它最基本的作用。首先,劳务派遣并不适合所有企业。只有当企业有用工需求,同时有资金实力、能够租赁得起劳务派遣工时,才会考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对于本身没有用工需求,或者虽然需要人,但本身用工成本比较低的企业,自然不会对劳务派遣产生需求。

  总之,劳务派遣是企业的一种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

  1.3.5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起到调节作用。

  总之,劳动力市场机制会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调节,以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从我国的情况看,劳务派遣的发展有利于降低失业率,促进高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1.3.6劳务派遣吸纳就业的潜力从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情况看,在全部非农就业中,正规就业的比重平均为72%,劳务派遣的就业比重平均为1.4%,劳务派遣占非正规就业的平均比重为5.1%。虽然与其他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的规模比较小,但其发展速度最快,而且就业比重也相对稳定。一个国家正规部门就业比重高,劳务派遣就业的比重不一定低;相反,正规就业比重低,劳务派遣的就业比重也不一定高,关键还要看其他非正规就业形式的发展情况。总之,一个国家劳务派遣的规模与该国的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形势、制度和文化等因素有关,不能简单地进行相互比较。

  我们以世界的平均水平来推测我国劳务派遣的就业规模。2000年,我国城镇年末从业人数为21274万人,其中,单位从业人员11613万人,私营、个体业主分别为247万人和1125万人,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分别为1021万人和1011万人(私营和个体合计3404万人)。暂且假定这些可以辩明身份的、已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为正规就业,则还有6257万人不属于此列,不易辨别其就业身份,这部分人占到城镇全部从业人员的29.5%。可见,我国非农正规部门就业比重略低于上述平均水平,但高于许多国家。

  2.劳务派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

  目前,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经济是我国的一个新的商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如下。

  2.1.1地区情况

  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目前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湖南山东等地,并且劳务派遣也在其他地区陆续不断地开展起来。据报道,广州目前从事人才租赁的公司达到120多家,北京仅劳动局颁发了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就在300家以上。据调查,北京的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派遣劳务8000多人,深圳的鹏劳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已面向社会租赁员工4500多人。

  2.1.2行业情况

  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如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家政、电力、铁路运输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一些部门。

  2.1.3企业情况

  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深圳主要是外向型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竞争激烈的电信、银行等行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大。一些著名的企业如深圳华为、赛格三星、赛格日立、希捷等,都使用过派遣员工。

  2.1.4从业人员情况

  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

  2.1.5职业情况

  劳务派遣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0多种,主要有钟点工、秘书、话务员、柜台小姐、销售人员、客户经理、司机、保安、广告创意、股票运作、高级管理、市场分析、企业认证、商务谈判、外文翻译、装饰设计、课程讲学、电视拍摄、报刊写作、名人传记、时装模特、法律顾问、制造业企业辅助工种等。

  2.1.6经营单位情况

  经营劳务派遣的主要是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等。

  建筑工地劳务费如何讨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打工,很少是由建筑公司直接招工的,大部分是跟着包工头,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并在包工头的管理下施工,不与公司直接联系。在现行的这种工程承包模式中,建筑公司认为自己只是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而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与己无关,当然也就不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很多农民工也只知道自己给哪个包工头干活,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分包的建筑公司是谁,如果被拖欠工资了,他们紧紧盯着的也只是包工头,而不是分包的建筑公司。

  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包工头—农民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分析,这个问题首先在立法上造成了混乱,立法的混乱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有些监察人员却认为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不予处理;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以我们办理的涉及包工头的援助案件为例,在承担责任方面,法院的判决各不相同:

  (1)判决由包工头承担责任的(或包工头承担部分责任的);

  (2)判决由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的;

  (3)判决仅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

  本期我们将介绍法院判决由包工头承担责任的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及结果:

  杨某等47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建设单位直接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张某,张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小包工头胡某,杨某等47名农民工就跟着胡某打工,工程完工后拿不到工资,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建设单位已经将全部工程款与张某结算清,张某亦已根据施工进度与胡某结清,杨某等47人被拖欠劳务费是雇主胡某没有支付劳务费,因而判决建设单位与张某对杨某等农民工工资不承担责任,只有包工头胡某对此负责。

  在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郭某等68人在北京某纸业公司工地打工,该工程由纸业公司非法转包给包工头曲某,曲某招用郭某等人施工。曲某拖欠郭某等人工资共计3.3万余元,郭某等农民工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等68名农民工与包工头曲某之间是公民之间的雇佣关系,曲某应当承担给付农民工劳务费的责任;但郭某等人要求纸业公司承担责任无相关依据,且纸业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给付包工头,因此其不承担责任。

  李某等14人被拖欠工资案中,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农民工工资的67%,包工头承担剩余33%的工资。在阎某等34名民工被拖欠工资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法认定阎某等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而判决由包工头承担支付农民工劳务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法律评析:

  判决由包工头承担责任的,均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的劳务费应当由“雇主”(包工头)承担。但这样的判决从法律上来看,实际上将建筑公司(或建设单位)与包工头之间的违法分包(发包)行为认定为有效,显然与法不符;从判决的执行情况来看,往往会面临包工头逃跑或拒不执行的难题,农民工可能只拿到一份无法实现的“空头”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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