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结束时间

时间:2017-05-19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如何来确定呢?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何确定?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后,土地使用税具体终止时间如何确定?是售房合同签订的交房时间、发票开具时间还是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结束时间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以上文件对于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问题均未明确,而是由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述原则推定掌握,各地对此规定的理解不尽一致,如:《广西地税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根据(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的规定,结合我区的现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售商品房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才可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1、房产的实物状态发生变化即房屋交付使用;

  2、房产、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完成了产权转移手续。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多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缴纳

  B.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

  C.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D.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获取土地使用权,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答案】BCD

  【解析】选项A: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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