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时间:2020-07-31 11:50:46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有关《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是否有关注呢?了解哪些信息呢?

  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1】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税收优惠政策【2】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指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指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指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不包括生产、经营用地及其他用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山东省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7)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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