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的计提分录

时间:2020-07-28 19:48:50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城建税的计提分录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关于城建税的计提分录怎么写呢?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城建税计提与缴纳情况。每月计提应交城建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城建税款。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而随同“三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严格来说不属于税收的范畴,但由于同城建税类似,因此,也可以视同税款进行核算。教育费附加征收对象、计费依据、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与城建税相同。企业对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核算。

  【例】某公司在市区,2008年6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款为430万元,消费税款为70万元,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金额和会计处理为:

  ①应交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额=(430+70)×7%=35(万元)

  应交的教育费附加=(430+70)×3%=15(万元)

  ②做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 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 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此外,还须注意以下两点:

  (1)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非税款项。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拓展: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4、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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