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所得税税率

时间:2020-11-10 09:17:16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所得税税率

  从狭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所得税税率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根据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我国在2017年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一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呢?认定标准如下: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小微”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领域,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我国从2011年开始,在减低税率的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将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相当于按10%的“税率”计税)。此项优惠政策的上限金额先后经历了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及本次50万元的五次变化

  三、法规政策的修改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方式,是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而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则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减按50%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对象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

  因此,涉及到的税收法规及政策的修改将有两项:

  先要修改减低税率政策适用对象的标准。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30万元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上限的提高意味着首先要修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将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标准中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至于其他两项(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会同时有所变化尚不知晓。

  然后还要调整现行减半征税政策的上限。至于是在修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一并规定,还是继续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各有千秋。笔者以为,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规范性文件作出减半征税的规定的可能性更大。

  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修改后的相关规定的要义将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更形象的读懂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清晰的理解新政究竟将给纳税人带来何种幅度的减税效应,我们试通过几个案例来予以推演。

  假定:2014年至2017年度,A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B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C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说明:所举案例中的企业,均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但每个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各有不同,且均不考虑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2014年度,A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A、C企业均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年“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14年上限标准为10万元)。

  1.A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B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20%=6万元

  3.C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20%=4万元

  (二)2015年度,A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B企业1月至9月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时“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万元),10月至12月未超过当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30万元);C企业全年未超过当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如前所述)。

  1.A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部分月份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1)1月至9月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方式依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12×9×20%=4.5万元

  (2)10月至12月按“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方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12×(12-9)×50%×20%=0.75万元

  B企业2015年度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

  4.5+0.75=5.25万元

  (3)C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三)2016年度,A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B企业、C企业未超过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

  1.A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B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3.C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四)2017年度,ABC企业均未超过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暂据拟出台的新上限标准50万元,具体仍以最终公布的'为准),均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50×50%×20%=5万元

  2.B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3.C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及认定的标准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不足4个季度或12个月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现的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用折算。)

  二、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2011年7月4日正式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8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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