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所得税

时间:2022-04-01 16:39:36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上海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所得税

  上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中国的经济、交通、科技、工业、金融、贸易、会展和航运中心,首批沿海开放城市。有关上海城市的小微企业所得税认定标准是怎么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所得税相关内容。

  0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不足4个季度或12个月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现的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用折算。)

  02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2011年7月4日正式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8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上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本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业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重大经济决策,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在保持现有征管操作规定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相对稳定基础上,起草了本公告。本公告同时对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一并进行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从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程序,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为此,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五、企业预缴时,怎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管软件监控、落实这项优惠政策,本公告区分“老小微企业”和“新小微企业”进行分别处理。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税务机关通过上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每年1季度预缴时,没有上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本公告规定,对于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为让更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本公告对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采取更为开放、灵活的方式。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由于新办企业本年度没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判断指标,纳税人预缴时,由企业自行判断其“资产、人员”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为简化操作,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六、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怎么办?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设计了“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方便纳税人申报,也便于征管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七、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今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减半征税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项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样,实行按季度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10月1日之后实现的利润,在2016年1月份征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这一政策调整,只涉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

  (三)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也在逐年加大,扶持作用渐趋明显。笔者就微观层面对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的社会效应进行简短分析,从而查找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

  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对货物劳务应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月销售额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且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诸如此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通过税务机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税收服务手段,多措并举、积极作为,有效推动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贯彻、深入落实。从我县的统计数据来看,就今年受惠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达到66户(含征前减免),减免税款6.3万元,实际受惠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逐年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对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

  二、影响政策落实效果的主要因素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与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存差异,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一个法定概念,分别设定了 16个行业中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在划型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一差异,使得相当一部分企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且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但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本人认为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与这一规定存在不相协调之处,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是一种政策歧视,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解释难度。

  增值税暂免征政策与起征点制度竞合导致了部分纳税人的误解。企业所得税减计所得政策的优惠力度仍显不够,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实际影响十分有限。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计所得的力度,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期望值相比,差距还是存在的。改善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配套政策作用不明显,长期以来,融资困难始终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道待解难题。

  三、完善税收扶持政策的几点建议

  统一小微企业优惠的执行标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型标准与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形成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应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之间的立法协调性和法律调整的方向一致性,建议尽快统一小型微利企业划型标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避免税收制度歧视,便于税收政策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划型标准统一后,将会有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因此,这一修改变化,也更符合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方向。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暂免征政策的限额。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建议进一步加大增值税、营业税暂免征政策力度。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暂免征政策的月销售额上限,既不利于纳税人将其与起征点制度相区别,也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极不相适应,导致政策本身缺乏吸引力,政策效应难以充分有效发挥。

  扩大企业所得税减计所得范围。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型微利企业在执行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采取了进一步减计所得的优惠,同时,考虑到财政的可承受能力,减计所得的上限逐步提高,减计所得的力度不断加大。但从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仍不够明显,与政策期望值还存在不小差距。减计所得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将使更多的小微企业获益,且并没有对税收收入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完善利于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针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国家先后实施了一些与之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由于有些政策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政策的力度正在逐渐衰减,迫切需要延续或者出台新的配套政策,以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更大程度的支撑小微企业的融资和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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