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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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深圳是国务院定位的全国性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城市,与北京、上海、广州并称“北上广深”,地处广东南部,珠江三角洲东岸,与香港一水之隔,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深圳市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欢迎阅读与收藏。

  深圳市中小企业类型认定简介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支持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拓展国内市场,享受国内市场竞标活动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发 布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企业进行审核划型,并出具相关证明。

  深圳市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产开发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

  条件(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15年1月1日开始,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条件(二)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依据国税[2008]65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以报代备",直接填申报表对应的栏次,即完成备案)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在以下期间内,还可以按照下述规定,享受利润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下称减半征税政策):

  1、2015年度

  (1)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20万元<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所属期的划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

  (2)2015年10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依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下列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按下表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仪器、设备购进时间单位价值适用政策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企业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以后100万元(含)以下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
100万元以上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2015年1月1日以后100万元(含)以下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
100万元)以上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增值税范畴的小微企业

  条件(一)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二)月销售额≤2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

  条件(三)属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条件(四)2万元≤月销售额≤3万元(6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同时符合条件(一)、(二)、(三)的“小微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一、同时符合条件(一)、(四)的“小微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不需要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定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依据:财会[2013]24号)

  深圳市中小企业其他优惠政策

  受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的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发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类型认定在线办理系统,接受深圳市中小企业在线申报中小微企业类型证明。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凡开具《中小企业证明》的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政府部门采购项目时,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占政府年度采购预算总金额30%以上,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比例不低于60%;

  (二)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享受6%-10%的产品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在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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